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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汽车法律法规体系

时间:2021-05-05 21:54
本文关于欧洲汽车法律法规体系,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欧盟和各个国家汽车贸易的相关法规

南方网讯 欧盟汽车新法规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将会给欧洲汽车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 新旧法规并行1年 从10月份开始,欧盟新法规已正式实施,但旧法规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新旧法规将相互共存。

在新法规第10章中规定,旧法规于9月30日到期,新法规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对于实行旧法规的现有的销售店,可以有1年的过渡期,而对于新建的销售店,则要执行新法规。 新旧法规共存会引起一些麻烦,如果一个厂商要建立新的销售店,那么,按新法规,销售店可以选择品牌专卖或区域销售,如果选择品牌专卖,那么,销售店可以把整个欧盟大市场当作其销售区域,这样一来,现有的区域销售商的市场会受到侵占。

当然,如果新销售店选择区域销售(大部分销售商不愿选择),以上矛盾就不会产生,因为新的区域销售商要在与旧的区域销售商没有区域和时间上冲突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该区域。新法规禁止区域销售商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而在旧法规下,区域销售商可以随便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前提是这些业务所属区域还没有区域销售商进入。

不过,按照过去的经验,在过渡时期,制造商一般不会建立新的区域销售店。 在新法规下,还会增加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而过去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被制造商严格限制。

在新法规下,只要具备资格就可以被授权修理某一车型,其数量则完全由市场决定。 在过渡期间,一些经销商,特别是一些合同要到期的特许经销商将集中精力争取拿到特约维修权。

但是,一些被申请的制造商却表示,目前仍未起草有关要获得维修权的判定标准和依据,而且要等到2009年才能出台。 难道制造商没有义务从10月1日起授权特约维修店吗?在旧法规下签订的旧合同尽管在过渡期仍然有效,但是,这仅仅局限于制造商与现有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并不代表整个销售体系仍维持原状。

在新法规下,制造商有权要求区域销售商销售汽车和提供零部件,但是,不能强制要求区域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而是允许第三方维修汽车。因此,制造商授权特约维修店不会违背旧合同,即使在过渡时期,任何人想成为授权特约维修店都是允许的,数量也不受限制。

因此,制造商以没有起草判定特约维修店的标准和依据作为托词而拒绝授权特约维修店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对现有的特约维修店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已实施多年,他们要做的只是根据新法规做一些修改而已。 新法规使欧洲接近美国 在讨论制定新法规过程中,汽车制造业对维持旧的品牌专卖和区域营销法规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旧的销售法规被广泛采用且运行良好,一句话,旧法规并没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要修改呢?二、为什么让欧洲的销售系统向非欧洲汽车制造商更开放,而非欧洲的销售系统却并没有对欧洲更开放?三、现有的销售系统对国外车商已足够有利,如美国,为什么欧盟委员会还要改变它呢? 对于第一条,欧盟竞争委员会通过两年的彻底调查和分析证明,旧法规给予制造商的权力大大超过了经销商和消费者,从而使欧盟在欧洲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计划无法实现,不同市场的汽车差价居高不下。

至于其他地方实行品牌专卖和区域销售的情况如何则与此无关。 第二条包含的意思很明显地表明旧法规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表现,因而是违反竞争精神的,它可以被看作是阻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

第三条是建立在表面现象之上的,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市场实行的特许销售模式,这是经销商获得新车零售权的首要渠道,然而,正如欧盟委员会确认的,这种销售功能和服务系统更多的是建立在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的,主要问题在于不是经销商,而是制造商决定经销商可以做什么。 根据以上三点,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在旧法规下欧洲与美国的不同: ●在旧法规下,欧洲的特许经销商不能把新车卖给中间商——购买热卖车型转手倒卖以获利的非特许销售商;他们只可能卖给代表个人消费者且与他们签订了特殊订单的中间人。

而美国的销售商不会受到这种严格的限制。 ●在美国,制造商直接销售汽车是被销售法禁止的,所有新车的销售必须通过经销商。

在欧洲则没有这种限制,制造商有权把汽车直接卖给任何人。 ●多品牌销售在欧洲被严格限制,竞争品牌只允许在分开的销售区由分开的销售人员销售,多品牌销售店在欧洲很少见。

多品牌销售在美国限制不严,多品牌销售店十分普遍。 ●在美国经销商能很好地得到经销法的保护,而且经销法由各州单独制定。

特许经销商在政界组织了十分强大的游说团。在欧洲经销商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特别是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也有权中止销售合同。

●欧洲法规要求销售和服务一体化,旧法规在道义上对这条给予了强大的支持,制造商可以把要求特许经销商提供服务的条款写进相关的合同中,而这些在美国没有严格的规定。 欧盟委员会看到了这些差别,因此要改变旧法规,其目的是引入竞争,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

新法规将使欧洲的汽车销售和服务在多个方面更接近美国。 如果汽车制造商选择品牌专卖,经销商就有权在整个欧盟市场建立销售网点,这样最终将产生真正的泛欧洲销售集团,就像在美国已存在的销售集团。

2.欧盟和各个国家汽车贸易的相关法规

南方网讯 欧盟汽车新法规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将会给欧洲汽车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 新旧法规并行1年 从10月份开始,欧盟新法规已正式实施,但旧法规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新旧法规将相互共存。

在新法规第10章中规定,旧法规于9月30日到期,新法规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对于实行旧法规的现有的销售店,可以有1年的过渡期,而对于新建的销售店,则要执行新法规。 新旧法规共存会引起一些麻烦,如果一个厂商要建立新的销售店,那么,按新法规,销售店可以选择品牌专卖或区域销售,如果选择品牌专卖,那么,销售店可以把整个欧盟大市场当作其销售区域,这样一来,现有的区域销售商的市场会受到侵占。

当然,如果新销售店选择区域销售(大部分销售商不愿选择),以上矛盾就不会产生,因为新的区域销售商要在与旧的区域销售商没有区域和时间上冲突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该区域。新法规禁止区域销售商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而在旧法规下,区域销售商可以随便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前提是这些业务所属区域还没有区域销售商进入。

不过,按照过去的经验,在过渡时期,制造商一般不会建立新的区域销售店。 在新法规下,还会增加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而过去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被制造商严格限制。

在新法规下,只要具备资格就可以被授权修理某一车型,其数量则完全由市场决定。 在过渡期间,一些经销商,特别是一些合同要到期的特许经销商将集中精力争取拿到特约维修权。

但是,一些被申请的制造商却表示,目前仍未起草有关要获得维修权的判定标准和依据,而且要等到2009年才能出台。 难道制造商没有义务从10月1日起授权特约维修店吗?在旧法规下签订的旧合同尽管在过渡期仍然有效,但是,这仅仅局限于制造商与现有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并不代表整个销售体系仍维持原状。

在新法规下,制造商有权要求区域销售商销售汽车和提供零部件,但是,不能强制要求区域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而是允许第三方维修汽车。因此,制造商授权特约维修店不会违背旧合同,即使在过渡时期,任何人想成为授权特约维修店都是允许的,数量也不受限制。

因此,制造商以没有起草判定特约维修店的标准和依据作为托词而拒绝授权特约维修店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对现有的特约维修店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已实施多年,他们要做的只是根据新法规做一些修改而已。 新法规使欧洲接近美国 在讨论制定新法规过程中,汽车制造业对维持旧的品牌专卖和区域营销法规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旧的销售法规被广泛采用且运行良好,一句话,旧法规并没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要修改呢?二、为什么让欧洲的销售系统向非欧洲汽车制造商更开放,而非欧洲的销售系统却并没有对欧洲更开放?三、现有的销售系统对国外车商已足够有利,如美国,为什么欧盟委员会还要改变它呢? 对于第一条,欧盟竞争委员会通过两年的彻底调查和分析证明,旧法规给予制造商的权力大大超过了经销商和消费者,从而使欧盟在欧洲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计划无法实现,不同市场的汽车差价居高不下。

至于其他地方实行品牌专卖和区域销售的情况如何则与此无关。 第二条包含的意思很明显地表明旧法规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表现,因而是违反竞争精神的,它可以被看作是阻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

第三条是建立在表面现象之上的,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市场实行的特许销售模式,这是经销商获得新车零售权的首要渠道,然而,正如欧盟委员会确认的,这种销售功能和服务系统更多的是建立在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的,主要问题在于不是经销商,而是制造商决定经销商可以做什么。 根据以上三点,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在旧法规下欧洲与美国的不同: ●在旧法规下,欧洲的特许经销商不能把新车卖给中间商——购买热卖车型转手倒卖以获利的非特许销售商;他们只可能卖给代表个人消费者且与他们签订了特殊订单的中间人。

而美国的销售商不会受到这种严格的限制。 ●在美国,制造商直接销售汽车是被销售法禁止的,所有新车的销售必须通过经销商。

在欧洲则没有这种限制,制造商有权把汽车直接卖给任何人。 ●多品牌销售在欧洲被严格限制,竞争品牌只允许在分开的销售区由分开的销售人员销售,多品牌销售店在欧洲很少见。

多品牌销售在美国限制不严,多品牌销售店十分普遍。 ●在美国经销商能很好地得到经销法的保护,而且经销法由各州单独制定。

特许经销商在政界组织了十分强大的游说团。在欧洲经销商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特别是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也有权中止销售合同。

●欧洲法规要求销售和服务一体化,旧法规在道义上对这条给予了强大的支持,制造商可以把要求特许经销商提供服务的条款写进相关的合同中,而这些在美国没有严格的规定。 欧盟委员会看到了这些差别,因此要改变旧法规,其目的是引入竞争,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

新法规将使欧洲的汽车销售和服务在多个方面更接近美国。 如果汽车制造商选择品牌专卖,经销商就有权在整个欧盟市场建立销售网点,这样最终将产生真正的泛欧洲销售集团,就像在美国已存在的销售集团。

3.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什么

罗马法律 1。

罗马共和国前期——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

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

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2。

共和国后期——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

实际上,经过一段时期的适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4.欧洲经济委员会(E)和 欧盟(e)颁布的所有关于轮胎认证的法律法

1. 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 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 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 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2.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for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当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当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

3. 分类

E/e Mark认证也是对欧洲共同市场,对汽车,机车及其它安全零配件产品,燥音及废气等。通过E/e Mark认证产品符合认证要求,授于合格证书。 E/e Mark认证 E/e-Mark标志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 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长方形外框: 指在车辆停止和行驶状态下,均可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

4. E编号

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 E37—土耳其

5. e编号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9—西班牙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7—芬兰 e18—丹麦 e21—葡萄牙e23—希腊 E24—爱尔兰

无论是 E标志或e标志认证,首先产品要通过测试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也要至少达到ISO9000标准的要求。本公司可为生产企业提供认证前的标准辅导 ,样品部分预测,大大提高了通过率。我们高效,快捷,专业的服务,不仅仅是为您取得认证,还包括以后的厂检辅导,标准更新,证书更新,出货检查等方面,以保证贵公司产品在欧洲受到普遍的认可。

欧洲汽车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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