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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援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5 22:30
本文关于道路救援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5日讯:

1.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在政府应急管理组织的协调下,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与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相匹配的应急体系。 3、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区域合作和部门合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快速应对机制。

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公众的基础作用。 5、社会动员,全民参与。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动员企业及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同时,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6、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7、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在应急管理中,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开,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不仅如此,还要积极地对社会公众的舆情进行监控,了解社会公众的所思、所想、所愿,对舆情进行正确、有效引导。

2.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对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等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 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

4.国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 1.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3. 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5.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6.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7.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8.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0.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8.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9.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0.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1.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2.国家核应急预案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6.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7.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8.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待发布) 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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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速公路施救主体责任的规定

根据国家法规,没有任何法规要求高速公路经营方承担施救主体责任,所以,施救主体是地方政府。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没有责任实施救援,而交警有责任实施救援,所以,事故救援全部都是由交警来操办,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协助。

对于故障救援,则有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驾驶员打电话求助,高速公路派人救援,这是民事行为,不是责任;另一种是交警巡查发现故障车,然后安排救援,这属于交警责任,也就是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

6.交通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修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还有许多,不一一例举了。

7.道路救援需要许可证吗

蓝牌道路救援车不需要办理营运证,黄牌道路救援车就需要办理。直接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也就是说除了蓝牌道路救援车不需要办理营运证,黄牌道路救援车要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营运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免费道路救援包括哪些服务

以平安车险的免费道路救援为例,包括:

一、接电服务:车辆因电力不足无法启动时,救援中心帮助接电启动。

二、紧急加水: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如水箱缺水,救援中心可负责免费加水。

三、更换轮胎:车辆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如因爆胎而无法行驶,救援中心可帮助更换车胎,但完好的备用车胎需由申请人提供。

四、现场抢险:车辆在道路行驶中发生故障,如属于不需专门检修条件、工具,仅需简单更换配件的故障,救援中心负责现场抢险,但更换配件所产生的购置费用需由申请人承担。

五、拖车牵引: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的,救援中心帮助将车辆拖救至申请人指定维修地点。拖车起点不能为车辆维修单位,拖车终点只能为维修企业,免费拖车不超过100KM,超出100KM后所产生的救援费用需由申请人承担。

六、吊装救援: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的,救援中心帮助将车辆吊装至专业运输工具,运至申请人指定维修地点,拖车起点不能为车辆维修单位,拖车终点只能为维修企业,免费拖车不超过100KM,超出100KM后所产生的救援费用需由申请人承担。

扩展资料:

规范道路救援行业,救援公司明码标价,消费者一目了然,自主选择。现在这类道路救援服务服务卡在淘宝、拍拍、阿里巴巴等网络上都已经有不同的品牌可供选择了,可以比服务质量,比服务范围,比价格。

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收费、经营、服务,不能让这个越来越大的市场自由发展,应该针对各种排量的汽车,在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制定一个指导价,确定企业可上下浮动的范围。

汽车道路救援行业由汽车维修业衍生而得到发展,应当集成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相互支持与配合, 尽快出台行业规范,对汽车道路救援的服务标准、质量等统一规范。

统一由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管理这个行业,促进汽车修理厂、汽修小作坊、和专业的汽车道路救援公司等整个行业的发展,满足人们愈来愈多的汽车出行需要。

构建全国自驾车流通服务平台,借鉴国际化运营实践经验,在管理模式、服务标准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构建汽车道路救援网,为自驾车出行提供保障,统一建设全国自驾游道路救援服务站作为专业化服务网络,提供快捷的拖车救援服务、建设自驾游活动基地或营地、承担为自驾车出行者提供专业服务保障的重大责任。

建设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汽车俱乐部分会,完善全国性汽车俱乐部行业组织。加快呼叫中心系统、GPS定位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搭建的道路救援服务系统,解决自驾车主对服务资源需求的优化配置。

建立全国性的免费道路救援服务,由e修联盟组织的众多维修企业共同联合,互帮互助,共同为车主提供任何城市都免费的救援服务联盟正在建立,如接电服务、紧急送油、紧急加水、更换轮胎、拖车牵引等项目完全免费。使企业和车主合作共赢,互惠互利,保障放心出行,安全出游。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平安官网—平安免费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

道路救援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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