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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07:12
本文关于民航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适航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3、《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4、《民用航空油料适航审管理规定》5、《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则(2007修订)》6、《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修订)》7、《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2011修订)》8、《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2007修订)》9、《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10、《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11、《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三、民用机场法规1、《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2、《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05)》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6、《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7、《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修订)》8、《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修订)》9、《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民用航空器维修法规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5)》2、《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五、飞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航空摄影飞机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复》5、《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六、通用航空法规1、《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07)》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4、《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5、《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6、《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7、《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程序》8、《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七、涉外法规1、《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3、《的补充规定(二)》4、《的补充规定(三)》5、《的补充规定(四)》6、《的补充规定(五)》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8、《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八、空域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7)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九、飞机租赁法规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2、《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十、航空气象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2、《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10)》十一、航空人员法规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2、《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1997修正)》3、《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4修订)》6、《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7、《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9、《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0、《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12、《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十二、行政管理法规1、《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3、《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关于航空的审批项目》4、《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航空行政审批项目》5、《国务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6、《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7、《国务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审批项目》十三、咨询通告法规1、《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2、《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3、《飞艇适航标准》4、《飞行模拟设备质量保证系统》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6、《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7、《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十四、事故调查法规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通知》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5、《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通知》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十五、航空税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3、《国家税务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的公告》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2.民用航空的相关规定

定座与购票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以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机乘机。

旅客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航空公司售票处或其代理人售票处预定座位。已定妥座位的旅客,应按有关航空公司规定的购票时限购票。

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即被取消。 中国旅客购票,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出示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已满两周岁未满12岁的儿童按成人全票价的50%付费。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成人全票价的10%付费,不单独占一座位,每一成人旅客只能有一个婴儿享受这种票价。

特殊身份人员残废军人、外宾团体中的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乘坐中国民航班机购买折扣票价机票应办理的手续 ① 残废军人乘坐中国民航班机购买折扣票价机票应办理如下手续: Ⅰ. 残废军人在网内乘坐民航班机购买折扣票价机票、除了须待所在单位或接待单位的购票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以外,还必须出示“革命残废军人证书”,残废军人享受按第一种票价折扣20%的优待。 Ⅱ. “革命残废军人证书”遗失并尚在补办中的残废军人,可凭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信和其它有关手续,购买优待析扣票价机票。

② 外宾团体中的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购买折扣票价机票应办理如下手续: Ⅰ. 外宾团体中的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购买折扣票价机票,须持接待单位单独开具的购买折扣机票证明和其它有效旅行证件。 Ⅱ. 凡接待单位代购的,必须提供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旅行证件。

如果因故提供不了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旅行证件的,可凭接待单位开具的证明购买扣票。Ⅲ. 购买机票必须填写《旅客购买定座单》。

座位再证实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乘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飞机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客票有效期国内运输客票的有效期为一年。定期客票自旅客开始旅行之日起计算,不定期客票自填开客票之次日零时算起。

变更机票的手续旅客购票后,如希望变更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必须在原指定的航班飞机离站前48小时提出。客票只能变更一次。

客票只能变更一次,再次变更,须按退票有关规定办理后,重新购票。但由于乘运的航空公司的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订座位时,该航空公司应尽可能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为其签转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如因上述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也需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补。

客票遗失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挂失,并需提供足够的证明。承运人将按航空公司规定,在一定期限后退票。

如在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负责任。退票① 散客旅客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飞机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5%的退票费;在航班飞机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内,2小时含以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原票款的10%的退票费;在航班飞机离站前2小时以内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2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退票处理,需支付原票款50%的误机费。

(截止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30分钟或45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止。)②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Ⅰ 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原票款10%的退票费。

Ⅱ 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原票款30%的退票费。Ⅲ 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原票款50%的退票费。

Ⅳ 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前三项的规定办理。Ⅴ 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注:以各航空公司的实际规定为准,敬请留意)打折机票的退票如果旅客临时决定取消原订航班,应尽快去原购票处办理退票。Ⅰ 飞机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办理退票手续的,需支付原票款5%的退票费;Ⅱ 由于旅客原因,在航班飞机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内,2小时(含)以前要求退票,需支付原票款的10%的退票费;Ⅲ 在航班飞机离站前2小时以内申请退票,需支付原票款20%的退票费;Ⅳ 在航班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退票处理,需支付原票款50%的误机费;Ⅴ 如果由于民航方面原因,如飞机故障、天气恶劣等造成航班取消,旅客应及时找机场值机等有关部门办理退票手续或请他们在机票上签字、盖章并说明情况,再去指定的地方办理全额退票。

(注:请以各航空公司的实际规定为准,敬请留意)误机误机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其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如发生误机,旅客最迟应在航班离站后的次日中午12点(含)以前到乘机机场确认。

此后如果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各航空公司将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予以办理,免收误机费一次。旅客误机如要求退票,需支付自误机地至目的地原票款50%的误机费。

免费行李额行。

3.航空法律法规等级5个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8、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9、经济与市场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卫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

4.民航法律法规对乘务员有什么规章

根据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401〔适用性〕 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规定,方可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

(c)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7.4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视力〕 (a)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

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b)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5.民航法律法规对乘务员有什么规章

根据民航总局第101号令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17条〔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规定: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F分部 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401〔适用性〕 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规定,方可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

(c)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7.4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视力〕 (a)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

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b)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

6.民航法律规定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第四十一条 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并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查验。

第四十二条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经检查、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还应当参加定期的紧急程序训练。

空勤人员间断飞行的时间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时限的,应当经过检查和考核;乘务员以外的空勤人员还应当经过带飞。经检查、考核、带飞合格的,方可继续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注:空乘的其他行为规范参照各大航空公司员工手册。

【空乘、空保、飞行员】保送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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