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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登高作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07:30
本文关于上海登高作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高空作业法规

高空作业安全协议书/高空作业安全措施/高空作业规范/高空作业特种作业证

1、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劳动法规,条例和规定。

2、所有登高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3、为登高操作人员办理和购买相应的劳保和保险,以及防护用品。

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勘察现场,并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按照客户提供的工作要求及有关技术资料,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及高空作业规范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配备专职安全员,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和法规,安全员还应对下吊作业员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工作,对现场的安全严格把关,确保万无一失。

6、在施工前应对客户进行安全交流,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必须征得客户认可,在施工中接受监督,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7、下吊作业时,清洗人员一定要带副绳子,自锁器挂在副绳上,绳索与铝板的接触点,一定要用布包扎好。

8、每次下吊都要认真仔细检查下吊作业工具。

9、对不利于登高作业的自然因素和非自然因素及工作人员身体不适者,恐高症者,禁止登高作业。

10、清洗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客户安全保卫制度(如出入制度,消防制度、安全规程等),若有违反,按甲方规定处理。

2.高空作业的法律规定年龄是多少

从事高空作业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年龄不宜超过55周岁,女性职工不宜超过45周岁。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扩展资料: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凡身体患病(如高血压、心脏病、低血糖、精神病、深度近视、畏高症)人员,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2、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高处高空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作业点的脚手架、栏杆、平台、梯子是否良好。

4、高处高空作业,上下行动要谨慎,不得沿绳或立杆及脚手架的栏杆攀上爬下。

5、严禁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设安全隔离层,否则不准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抛扔或丢落工具或物件。作业点以下的危险地面,要划出禁区,挂“禁止通行”警告牌。

7、高处高空作业应佩戴工具袋,小型金属材料应装在专用袋内,不得上下投扔材料和工具,因工作需要时,应用绳系牢后吊运,但垂直下方不能站人。

8、登高作业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并设防滑装置,坡度60~70°为宜。

9、在高处高空作业,需要使用动力设备时,必须两人参加,其中一人看闸,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以防触电,如发生问题,立即切断电源。

10、高处高空作业人员,要注意空中距高压线的距离必须在两米以上。

11、任何人不准骑在或坐在脚手架栏杆上休息,也不得在栏杆处的板头上工作和依靠栏杆起吊重物。

12、高处高空作业与地面保持联系,并有专人负责,听从指挥。

13、高处高空作业下方2米内不准站人,有六级以上的大风、大雨、雷电等情况严禁登杆作业。

3.高空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时有何规定

孟宪江热线回答您:一、高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一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二、将合格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

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禁止使用破损不合格的安全带。三、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四、在大风(六)以及暴雨、打雷、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五、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六、距地面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高度不低于腰部。未按规定穿戴安全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安全带是保护人身安全的专用安全防护器具,任何时候都不能挪做他用,禁止用于捆绑或吊装物品等其他用途。八 、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4.高空作业强制性规范要求谁有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上下方均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BUOMU提示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6、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

5.特种作业人员的国家法规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一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6.高空作业标准

(1)高处作业是指国家标准Gll3608—83 (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Z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电气工程中,高处作业面积较大、作业人数较多、或技术难度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所需的材料、设备、机具,应列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落实实施。

(3)作业负责人应对工程中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负责并与作业班组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并落实实施。利用土建工程的架子进行作业时,必须与土建人员搞好协作关系。

(4)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的各种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作业。 (5)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备及其它装置 设施,必须在作业前进行检查或验证,确认其完好后才能投人使用。

(6)攀登或高处悬空作业人员以及高处作业搭设安全设施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才能进行该项目的作业,同时,该人员必须持有定期体检合格的证书。 (7)作业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必要时应停止作业,修复后才能继续作业。

(8)作业现场有可能坠落的物体,应事先清扫或加以固定。所 用的材料、工具均应放置平稳固定,不得妨碍通行和作业。

小型工具应随手放人工具袋;作业时的通道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元件、设备及余料、废料应及时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丢弃。传递二具或元件材料时禁止抛掷。

(9)雨天和雪天一般应停止高处作业,如必须进行时,一定要 采取可靠的防滑、防淋措施,以免滑倒或使元件、材料、设备的绝缘降低。 同时,水、冰、雪、霜于过道上时应及时清除。

(l)高耸建筑物上的作业,应事先设置避雷装置且接地良好可靠并有防止设备或材料被风刮走的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攀登或高处悬空作业或室外作业。

(l)暴风雪、雨或台风后,应对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松动、变形、损坏、断裂、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复。 同时,正常作业时,安全员或作业负责人应对安全措施进行巡视检查并进行修复。

(1)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措施时,必须经作业负责人许可,并采取相应可靠的补救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影响面较大的应通知全体作业人员。 (l)参加高处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应事先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精神病、癫病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脏病及精神不振、饮酒等经医生鉴定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14)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中主要受力杆件应经力学计算,其结构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高处作业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标准号JGJ80—91。

7.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 (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 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 (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 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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