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舆论公关 > 正文

上海市侨务法律法规及政策

时间:2021-05-06 08:06
本文关于上海市侨务法律法规及政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国家层面和上海市层面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在国家层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于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2016年2月26日印发的《实施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在上海市层面,主要的政策文件是:上海市委、市政府于2015年5月27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市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1月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市财政局等四部门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5〕87号)。

2.求侨法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国务院令第410号 2004年6月23日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 第三条 华侨、归侨去世后或者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 第五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 第七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以及地方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核拨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给予扶持。

? 第九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国家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的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条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所在的地方设置的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卫生规划,统一管理。

? 第十一条 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境内投资的企业捐赠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五条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 第十六条 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被拆迁的,补偿安置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 第十七条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第十八条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需要赴境外处分财产或者接受遗产、遗赠、赠与的,有关部门和我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可以根据归侨、侨眷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隐匿、毁弃或者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3.归国华侨有哪些优惠政策

归国华侨享有的优惠政策:

1、华侨子女参加高考可享受加10分的优惠政策

2、减免华侨办厂的场地使用费、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费

3、中国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在中国内地生育,应遵守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如所生育子女均在境外定居,可在中国内地再生育子女

4、回国读书的华侨子女享受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园)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入园。如有需要,市侨办可以出具《华侨子女身份证明书》

扩展资料: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并依法公开,督促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政策,为华侨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华侨权益

第六条华侨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条华侨的身份需要界定和确认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4.外事侨务办公室是干什么的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或协助处理本地区的重大涉外事务,归口管理侨务和港澳事务工作。

(二)承担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责任;接待前来我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外国记者;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的报批事宜;负责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业务。

(三)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对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

(四)负责全市公职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核和报批;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工作;承担对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前教育及对因公护照的收缴和管理的责任;协调处理我市出国人员在境外发生的重大涉外事件。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华侨回国安置和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的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的社会救济和扶贫工作;做好引进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资金、技术、人才工作。

(六)开展涉侨宣传、文化交流、经济、科技合作和华文教育工作;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承担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及其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

(七)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络、邀请和接待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对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八)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我市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工作。

(九)承办全市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港澳记者来我市采访的申请和管理;加强与港澳地区的联系,促进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市驻国外经贸联络处的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依照相关法律,目前我国妇女产假至少可有多少天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以此为标准,各地制定了不尽相同的产假标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分别为山东省、辽宁省的产假时间最长为150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上海市为120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广东省为105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 。

6.法律、法规、条例有何不同,立法权指

立法权在我国,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制定法律的权力。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

前者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件,它不是狭义的法律,但在其特定权限范围具有规范效力;地方性法规是有权地方人大依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而条例,是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名称,它主要可以指代法规,规章等。

你说的“上海市政府有制定《。

条例》”属于地方规章,是指有权地方政府依准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也不属于狭义的法律,而是行政立法。 上海市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是因其享有行政立法权,它是一种准立法权。

这种准立法权不同于立法权,主要表现在程序没有后者严格,前者不能于后者冲突,不能规定专属于后者的领域。因此不能说上海是政府享有立法权,上海市政府享有的是行政立法权,属于广义的行政权,与立法权性质完全不同。

上海市侨务法律法规及政策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什么叫“危机公关”?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