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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09:18
本文关于建筑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施工图审查法律依据有哪些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另外还有以下:

1.施工图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要求

2.设计图是否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

3.深度是否达到施工和安装的要求,是否达到工程质量的标准

4 .对选型、选材、造型、尺寸、关系、节点等设计图自身的质量要求

2.施工图审查的法律依据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2000年5月25日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技〔2000〕21号)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并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3.房屋建筑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一般规定有哪些

房屋建筑建筑专业施工图审查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1)建筑总平面应与经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及审批意见一致。

2)个体设计的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应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3)建筑设计应以建筑通用规范和项目所属分类建筑设计规范为依据。规范、标准应为现行

的有效版本。

4)建筑设计应贯彻建筑节能国策,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要求,作

好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5)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应按各类建筑的无障碍实施范围进行无障碍设计。

4.关于建筑施工图审查

1.什么是施工图审查

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2.建筑施工图审查所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3.主要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4.当前建筑施工图审查所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参考/lantu/download/scyd/jzgc.doc

5.建设部13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 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 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 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 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 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 已实行执 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建筑、电气、暖通、给排 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 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 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 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 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 于5项 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 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 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 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 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

建筑施工图审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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