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非法逋渔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禁海捕捞有触犯法律吗
1、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电鱼公安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嘴馋想尝鲜 禁渔段下河电鱼被处罚
一个人要冒着生命危险犯法,除了利益驱使,还可能是嘴馋。昨天从金华市浦江县警方了解到,浦江一男子王某为一时口腹之欲,在禁渔段非法电鱼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王某后悔不已。
事发在前几天,浦阳派出所在凌晨两点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有人在浦阳江河段靠近石陵桥段水域“电鱼”。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当场抓获了正在使用电瓶非法捕捞的男子王某。
民警在现场发现电瓶、竹竿、抄网等“电鱼”工具,还有重量1.8公斤非法捕捉到的小鱼。经讯问,王某对使用电瓶“电鱼”的行为供认不讳。
我就是想弄几条河鱼吃,来解解嘴馋。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王某供述了作案动机。
其实,在下水电鱼之前,王某是知道浦阳江全年禁渔的,而且明知电鱼的危害,但抵不过嘴馋,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下河电鱼。
目前王某因非法捕鱼被浦江公安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办案民警表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水产资源造成了破坏。虽然捞起的小鱼只有1.8公斤,但更应看到高压电鱼潜在的危害,“电鱼”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造成鱼种数量不断减少,被电击后的鱼即使侥幸存活,小鱼会生长缓慢,大鱼则丧失繁殖能力。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嘴馋想尝鲜 禁渔段下河电鱼被处罚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340.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4.非法电鱼如何处罚
非法电鱼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拓展资料:
电鱼是一种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违法捕鱼行为。由于电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在操作过程中,其扩散电流形成的电场带会给水域中鱼类和鱼类饵料生物带来毁灭性打击。同时,遭电击但未能捞取的鱼类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渔业水域也会造成污染。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明令禁止这一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文县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最新版)
5.非法电鱼公安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案例:嘴馋想尝鲜 禁渔段下河电鱼被处罚 一个人要冒着生命危险犯法,除了利益驱使,还可能是嘴馋。昨天从金华市浦江县警方了解到,浦江一男子王某为一时口腹之欲,在禁渔段非法电鱼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王某后悔不已。
事发在前几天,浦阳派出所在凌晨两点接到群众举报电话,称有人在浦阳江河段靠近石陵桥段水域“电鱼”。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当场抓获了正在使用电瓶非法捕捞的男子王某。
民警在现场发现电瓶、竹竿、抄网等“电鱼”工具,还有重量1.8公斤非法捕捉到的小鱼。经讯问,王某对使用电瓶“电鱼”的行为供认不讳。
我就是想弄几条河鱼吃,来解解嘴馋。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王某供述了作案动机。
其实,在下水电鱼之前,王某是知道浦阳江全年禁渔的,而且明知电鱼的危害,但抵不过嘴馋,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下河电鱼。 目前王某因非法捕鱼被浦江公安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办案民警表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水产资源造成了破坏。虽然捞起的小鱼只有1.8公斤,但更应看到高压电鱼潜在的危害,“电鱼”的行为直接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造成鱼种数量不断减少,被电击后的鱼即使侥幸存活,小鱼会生长缓慢,大鱼则丧失繁殖能力。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嘴馋想尝鲜 禁渔段下河电鱼被处罚。
6.2017非法捕鱼罪怎么判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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