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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3:12
本文关于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有关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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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

2.试述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的环境立法源远流长。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起步于2O世纪70年代末,发展很快。 1979年。

中国通过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一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截至1998年,中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4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多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900余件、环境保护军事法规6件,缔结和参加了国际环境公约37项,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通过了关于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7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中国的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诞生于1973年。

随着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深入和发展,环境标准的内容日趋丰富,已经形成既符合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环境标准体系。截至1998年底,中国历年来共发布国家环境标准412项,现行的有361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0项,污染物排放标准80项,环境监测方法标准230项,环境标准样品标准29项,环境基础标准12项,历年共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即环境行业标准)34项。

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基本法》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调整环境保护方面社会关系的指导规范,也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必须遵循的准则,它反映了环保法的本质,并贯穿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根据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保护法必须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三同步方针" 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统一方针"。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就是"防患于未然"的原则。环境保护中预防污染不仅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原材料、能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大大地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减少二次污染的风险,减少末端治理负荷,节省环保投资和运行费用。

"预防"是环境保护第一位的工作。然而,根据目前的技术、经济条件,工业企业做到"零排放"也是很困难的,所以还必须与治理相结合。

3.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通常也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基本思想是明确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经济责任。 4.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又艰巨的任务,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解决这种关系全局、综合性 很强的问题,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5.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保护环境,不仅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权利。 ◇◇◇三、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对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总结,并做出了11条规定。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项,即:(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 收费制度;(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制度; (6)排污许可证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下面重点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五项,其余的略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首先进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明确项目对环境可能的影响及提出针对这些影响的对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主管门审批后才能进行建设施工的制度。 同时,具体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审批权限,以及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施资格审查的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即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引进项目,包括区域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 2)规定了评价的时机,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3)规定了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体,即开发建设单位。 4)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基本内容。

5)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包括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编报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筛选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审批程序。 6)规定了承担评价工作单位和资格审查制度。

7)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资金来源和工作费用的收取。 8)规定了其他配套措施。

如"三同时"制度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项目的决策、项目的选址、产品方向、。

3.论述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 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 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一直被人们作为没有价值的东西而无偿地占有、开发和利用,甚至在一些权威理论上也认为无人类劳动凝结的自然资源是无价值的,从而导 致了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随着地球人口的增加,地球上的自然资源越来越显得短缺。在20世纪60—70年代甚至出现了资源危机。

目前,在世界的许多 地方,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的短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短缺,更使一些野生动植物处于灭绝或濒危状态。由此便引起人们对“资源无价”理论的反 思,并提出和建立了自然资源的价值观和价值理论。

现在,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观念已为绝大多数经济学家所接受,并在许多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立法中得以体现。集 中体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一是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二是 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三是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 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因各个国家和地区具体情况的不同,其采用的形式也有所不同。综合起来基本上是两种形式,一是收税,二是收费。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 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

在收税方面,有的是对开发者收税,例如,哥 斯达黎加征收的木材采伐税;有的是对经营者收税,例如,木材贸易税、野生生物及其制品贸易税;有的是对能造成资源破坏的重大开发项目征收环境资源维护税;有的是征收自然资源建设税。2、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档案是对 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自然资源的现状和变 化,评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效果,为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确定开发利用目标和保护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则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档案的种类、级别、适用对象、内容、范围、资料更新时间、查阅和借阅方法、保管技术和设施与设备、保管机构及其管理要求等所作的规定。

它是自然资源档案的法律化。我国的一些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档案制度。

例如,《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档案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 物资源档案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了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是更加全面的土地资源档案。

但是,目前我国还 没有一项统一的自然资源档案立法,因此各类自然资源档案制度的要求极不一致。3、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制 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它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 管理措施。

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采用自然资源许可 制度,可以把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将其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它有利于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各种活动进行事先审查 和控制,对不符合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活动不予批准。同时它还有利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对持证人规定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便于发证机关对持证人实 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例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采集证等;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

例如,土地使用证、草原 使用证、养殖使用证等;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例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等。

从表现形式看,有的叫许可证,有的叫证书或证明书等。 我国在自然资源保 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制度。

在土地资源方面,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草原资源方面,有“草原使用权证”;在森林资源方面,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件;在矿产资源方面,有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在渔业资源方面,有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在野生动物资源方面,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 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在水资源方面,有取水许可证等等。

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是 环境法和 自然资源法的统称。“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一、环境保护方面: 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二、资源保护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 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 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前有以下法律法规: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规,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中国还加入了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和组织,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等还有各自的地方性法规。

野生动植物既是自然资源,更是生态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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