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大型公墓选址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关于国家对公墓的要求和规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行政策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民发〔2008〕203号 )等法规政策的规范与要求的。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
一、清理整顿,严格规范公墓建设经营行为 。
(一)取缔非法公墓。
(二)纠正违规建设公墓。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二、加强管理,促进公墓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
(三)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
(四)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
三、深化改革,倡导殡葬新风尚 (一)积极推进殡葬改革。
(二)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
2.现在政府对于建设公益性墓地选址的相关要求
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拟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并首度明确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 [1]
最大可安放10万份骨灰
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公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1]
根据骨灰安置规划总量并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其中一类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规划总量为75001~100000份,二类为45001~75000份,三类24001~45000份,四类6000~24000份。
在占地面积和服务人口上,一类服务人口应大于50万,占地面积为130001~200000(㎡),二类服务人口为30万~50万人,占地面积为70001~130000(㎡),占地面积为35001~70000(㎡),服务人口为10万~30万人,四类占地面积为10000~35000(㎡),服务人口小于10万人。 [1]
居住区500米内禁建公墓
对于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构成,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其中墓地建筑包括骨灰安置墓穴建筑和骨灰安放格位建筑,骨灰安置墓穴可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则包括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廊、骨灰花坛等多种形式。
标准还首度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耕地、林地,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均严禁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3.哪部法律是对坟地的用地等问题进行管理的
坟地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殡葬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其中《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哪部法律是对坟地的用地等问题进行管理的
坟地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殡葬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其中《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5.我国法律对于殡葬用地有什么规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扩展资料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 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6.哪部法律是对坟地的用地等问题进行管理的
首先,祖坟占地要看是否在当时申请过合法手续
但是,一般老坟,按照当时情况,几乎不会有人花钱(那时候都穷)去申请
所以,实际上,祖坟属于“非法占地”
但是因为中国实际情况,还有祖坟属于一种历史遗留问题
关于祖坟占用,月长石家这里几年前也曾经有过。当时是给予每个迁徙户一个公墓穴位+一万多元补偿款。
一般处理祖坟的办法
1,拒绝拆迁祖坟属于非法占地,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可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要求补偿。
2,公司作为经营机构,无权强制征用
3,祖坟没有所有权一说
注:这是在祖坟没有合法手续的前提下!
7.关于坟墓保护的法律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1、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扩展资料:盗窃、侮辱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
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行为。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主要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
可能性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度百科-侮辱尸体罪。
8.墓地范围在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多宽
没有规定宽度,只对墓地占地面积进行了规定。
2018年9月7日,民政部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以及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
针对殡葬设施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
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扩展资料:
其他要求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葬管理条例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