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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时间:2021-05-06 14:42
本文关于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国家的法律和各项行政法规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也是党的政策和主张的体现。因此,党有义务、有责任领导全国人民忠实地严肃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各项法规,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带头执行。同时,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实行又具有强制性和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犯。共产党员是人民的一部分,当然也不能例外。如果党组织和党员可以不遵守、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那就等于党违背了自己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党章专门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尤其在当前,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市场经济,共产党员越要增强法律和法制观念,做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这是因为:党的性质和党员的先进性,决定了广大党员要比普通公民更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党员要争当遵守法律的模范;在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党员更要知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国家的法律和各项行政法规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也是党的政策和主张的体现。因此,党有义务、有责任领导全国人民忠实地严肃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各项法规,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带头执行。同时,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实行又具有强制性和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犯。共产党员是人民的一部分,当然也不能例外。如果党组织和党员可以不遵守、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那就等于党违背了自己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党章专门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尤其在当前,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市场经济,共产党员越要增强法律和法制观念,做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这是因为:党的性质和党员的先进性,决定了广大党员要比普通公民更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党员要争当遵守法律的模范;在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党员更要知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

3.遵守国家法纪,执行我院规章制度的情况和表现怎么写

(一) 熟知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应熟知和掌握《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大学生守则》、《学籍管理规定》、《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违纪处罚条例》、《学校消防管理细则》、《学生公寓治安管理规定》、《水电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言行。

(二) 应树立正确的法纪观

1、学习掌握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构成法制观的基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充分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明确权力与义务、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等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树立正确法制观的必要条件。

2、注重强化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总称。法律意识是法制观的核心。当前,大学生尤其要注重强化自身的宪法意识、市场经济法制意识、守法意识、依法办事意识等,这是树立正确法纪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3、提高用法能力 用法能力是人们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主要表现为运用法律和程度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在树立正确的法纪观过程中,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法律意识的强化,更要注重在实践中提高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依法自律能力、依法自护能力、依法参与能力、依法斗争能力。

[典型案例1] 2002年2月23日13时10分,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消消跑到北京动物园,走近熊山,向黑熊泼下了硫酸。随着黑熊的惨痛嚎叫,刘海洋迅速逃离。随即刘海洋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刘交待此次事件的动机只是为了测验一下熊的嗅觉能力,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泼,“泼出”了法律盲点。

[典型案例2] 2002年3月下旬,辽宁省某大学98级学生C同学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趁宿舍没人之机,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拿走。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予以立案侦察。C同学因触犯法律被勒令退学,因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接受处理结果时,C同学痛心疾首,说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案例解析] 以上两个案例中,涉案人因缺少足够的法律意识,没有考虑到自身的行为会合他人、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思想意识中只有满足个人需求的欲望,缺少法律知识,随心所欲,以至于发生了“无知者无畏”的愚蠢现象,等到发现自己触犯了法律时,为时已晚。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具备较强法制观念、较强的法律素质,能够主动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构建良好的道德品质架构。从“修身”做起,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历史形成的从善如流、嫉恶如仇、严以律已、“知耻”、“慎独”等优秀道德品质,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以法律已,以德待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纠正小的不良行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任其发展。防微杜渐。

法纪观作为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和组织纪律的思想行为素质,在现代人才素养中具有必不可缺少的主要地位,大学生从入学开始就应注意加以培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4.宪法有哪些法律法规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权威的创制主体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中最重要事项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处于该位阶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项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关系,即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纵向和横向的分工配置(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公民人权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配置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

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通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数量上近3000人)。

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基本法律 处于第二位阶的基本法律的创制权属于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制定或系统修改必须经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才能达成,这是基本法律区别于宪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宪法的创制或者修改须经全国人大体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通过)。

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释不能突破该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予权力的行政机关。

基本法律的调整事项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利益归属和配置。 我国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阶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通常约为150人左右)。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创制依据是作为根本法律的宪法和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所调整的事项包容于基本法律调整事项之下,其内容为普通的社会关系中的利益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是宪法第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5.人们遵守法律的三种状态

法律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道德评价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法和道德都具有传承性。

人民的道德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是在不断变化的,同时对法德评价标准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良法、恶法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但是有没有一种在以往任何时期都可以作为的评价标准,千百年来,人民都认为“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这是一个时期的标准还是一直存在的标准,这个没有人能够说的清楚,但是,我认为有这样一种最朴素的标准来评价“什么是正义”,但是这个正义的评价标准每个人不同,在每个时代也是不同的。

法律实证主义完全排除了法受道德的约束和评价,它以一种非常严谨的逻辑推导法律,其中的典型就是19世纪概念法学派,这是19世纪工业革命的产物,与那个时代自认科学的发展密切相关,人们渴望用一种像公式、定理一样的模式来推导出法律,来解释法律的产生,希望借助于法学概念来获得向工业革命技术革新似的成功。但是,他们却假设了一个理想的状态,法律不是秘密的,是会接受社会大众的评判,同时没有考虑法律的不稳定性和滞后性。

人们对这种法律的理解和遵守也会产生一种机械适用的心理,容易导致对“恶法”的“严守”,二战时期对纳粹种族灭绝法令的执行就是一种机械遵守国家法令发展的顶峰。战后纽伦堡审判使得人们对“恶法非法”的深刻反思,自然法学派一下仿佛回到了“春天”。

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来源于他们中大多数人对法的认可、接受和遵守法律所能得到的现实利益。如何理解这句话了?(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工具,是统治阶级调整统治秩序的一个最重要的工具,虽然在我国历史上出现“以儒教治国”,但是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体现的更为突出,从汉武帝时代到唐,在到清,儒家慢慢渗入法律,封建王朝的法典成为儒法合一的法典。

法律思想通过儒家思想加以传承。每个人心中有一个对正义的评价,但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个人的正义标准不可能完全相同,他们之间相同的部分可以是对正义进行评价的最朴素的标准,是在社会中缓慢形成的,是几乎不变的。

那个最朴素的标准就是道德评价,是通过儒教、道教、佛教的融合和统治者的不断教化慢慢发展、传承下来,是个笼统的,模糊的概念,包含了仁义礼智信等思想。大多数人运用社会长期形成的道德来评价法律,排除个案因素外,多数法律不能与道德评价偏离太大,普通大众能从心理上认可、接受。

(二)关于遵守法律获得的利益问题。大众都知道遵守法律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可以获得正当的“好处”,是种积极地利益。

同时遵守法律,比如刑法,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这何尝不是一种利益,只是这种利益不像前一种利益一样可见,与积极利益是相对的。

6.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十八条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第一条拥护国家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监规纪律。

第二条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第三条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第五条依法行使权利,采取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自伤自残和纠合他人扰乱监狱管理秩序;(二)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和互助小组擅自行动;(三)不私藏现金、银行信用卡、刃具、便服、棍棒、绳索、通讯工具、危险品、毒品、非法印刷品、音像制品及本监狱规定的其它违禁物品;(四)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找人捎信传话或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络,不利用外界人员购买、捎带任何物品;(五)不私传信件、现金及其他物品,不在亲情电话或其他交流方式中使用隐语、暗语和散布有碍改造的言论;(六)不擅自持有、使用和转借绝缘、攀援、挖掘物品,不私自驾驶机动车辆;(七)不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制造凶器、偷窃、赌博、纹身、搞同性恋、毁坏公私物品;(八)不宣扬地域观念、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制造、散布谣言,搬弄是非、挑拨他人关系;(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不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人;(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未经允许不习拳练武、收藏或自制习武器械。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号令起床,洗漱、如厕,不拥挤抢位,按规定的标准整理内务,做到整齐划一。

第八条 搞好个人卫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换,保持清洁。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九条 从事炊事劳动的服刑人员,劳动时着工作服。第十条 注意饮食卫生,保持公用和个人餐具完好、洁净。

第十一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配戴统一标识。不私自裁改囚服、胸牌及监狱规定的其他标识;不袒胸露背,夏季可在监舍穿着白、灰色标记规定的背心、短裤;经批准购买或会见时家属捎带的允许穿着的衣物,要加印明显标记,不私藏或倒换便服。

第十二条 除一月内出监的服刑人员外,狱内劳动的监狱服刑人员可留平头,野外劳动的监狱服刑人员一律留光头,不留胡须、长指甲;女性服刑人员不得染发、烫发、披肩散发,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和会见时,可化淡妆,但不得戴假发和佩戴戒指、耳环、项链等饰物。第十三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有秩序地就餐。

不私开小灶,不侵占他人食物,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爱惜粮食,不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四条 不吸食毒品、私自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的精神性和麻醉性药品;不饮酒、倒酒、藏酒;倡导戒烟,不违反规定吸烟。第十五条 按规定参加队列训练。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遵守队列纪律。三人以上行走时要排成纵队,靠右侧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

第十六条 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在指定位置就座,不得闲谈、串位、走动、起哄、从事其他活动,不得擅自开闭、选台。第十七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由警官带领按规定就医。

看病过程中,要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生诊断。不得无理取闹,指名要药,索要休息诊断书。

第十八条 服用药品须经医生同意由警官代为保存,不私自用药、存药。隔离治疗的,不到规定范围外活动;批准休息的,在指定地点休息。

第十九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二十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在野外或室外劳动现场需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止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铺位不设遮挡物。就寝前,按规定时间和位置听候点名,不得喧哗、走动;就寝时,按指定方向躺下,不蒙头、裸睡,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二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勇于认罪悔罪,促进思想改造,自觉矫治恶习。第二十三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与矫治,养成健康心理,保持良好心态。

第二十四条 接受文化和技术教育,提高文化水平,掌握实用技术,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第二十五条 尊重教师,上、下课时要起立致意,同时进出教室时,要让教师先行。

第二十六条 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有疑问举手示意,允许后起立发问,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

按时完成作业,争取优良成绩。第二十七条 爱护各种教学用具和设施,不擅自使用、故意破坏。

第二十八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不私藏、阅读、传抄有煽动颠覆、诋毁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或宣扬邪教理论、封建迷信思想、暴力、淫秽等内容的书刊和资料。第二十九条 参加监狱组织的文娱活动,陶冶情操,增强体质。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三十条 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必须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有病不能参加劳动的,须持医生诊断书并经警官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听到出工号令,按规定的时间、编排的位置,到指定地点列队,听候点名。报数声音洪亮,准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在劳动现场,要遵。

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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