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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新安全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6:12
本文关于饲料生产新安全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关于饲料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关于饲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生产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标签标准》、《饲料卫生标准》等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扩展资料:

从五个方面对饲料进行辨别分析:

1、看饲料颜色。某一品牌某一种类的饲料,它的颜色在一定的时期内相对保持稳定。由于各种饲料原料颜色不一样,不同厂家有不同的配方。因而不能用统一的颜色标准来衡量,但我们在选购同一品牌时如果颜色变化过大,应引起警觉。

2、闻饲料气味。好的浓缩料应有较纯的鱼腥味,而不是臭味或其他异味。有些劣质饲料为了掩盖一些变质原料发生的霉味而加入较高浓度的香精,因此有些饲料尽管特别香,但并不是好饲料。

3、看饲料均匀度。正规厂家的优质饲料混合都是非常均匀的,不会出现分极现象,劣质饲料因加工设备简陋,很难保证饲料的品质,从外观看,每包饲料的不用部位各抓一把,很容易看出区别。

4、看包装商标。正规厂家包装应是美观整齐、厂址、电话、适应品种明确,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商标。许多假冒伪劣产品包装袋上的厂址,电话都是假的,更没有注册商标,经注册的商标右上方都有R标注。

5、看生产日期。尽管有些饲料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优质饲料,但如果超过了保质期,饲料难免会变质,即使保管良好,饲料中维生素等养分的效价也会降低,影响饲养效果。购买饲料还应注意,最好一次购买的饲料在保质期内能喂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关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主要有哪些

法律、制度、规章是提高畜禽产品安全的根本保障。

20 世纪50年代初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畜牧行业行 政管理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畜牧兽医和词料方面的法律 法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颁布实施了《种畜禽管 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伺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 法》,另外,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2007年颁布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法》,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系列 畜牧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畜 牧行业管理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多少制度

尤其是绿色无污染的食品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目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38监管机构,九个产品质量监测机构,环境测试机构56,形成了绿色食品工作举国体制。建立了覆盖环境产地,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包装,储存,运输,生产专用的质量标准框架的其他方面,我们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质量和安全的绿色认证农产品开创了认证的先河。

在过去的十年中,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是健康的,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以技术标准为“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为核心的做法是分不开的,不断推广绿色认证,规范化,制度化的科学管理。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政府和国家的形象之间的关系,因此,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和工作安全是一项重大任务农业发展的新阶段。

农产品质量认证,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和有效的技术手段的安全性,而且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食品认证90年代初兴起,全国创建农产品的先河质量安全认证,是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03年底,总人数的绿色食品企业2047,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4030,为32.6万吨,产品实物总量的总数,年销售额72.3十亿人民币;绿色食品产业的一些省份全省经济增长在农业领域的主导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为载体。短短十几年,绿色食品生产和管理,引领农业发展,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代名词,成为城乡人民生活的新时代的方向,中国农产品的图像质量出全国各地,登上国际舞台。

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绿色原因的增长速度,而不是在概念开始提出要建立绿色食品标准体系框架,标准的做法是“从土地到餐桌”的核心技术,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继续推进绿色食品认证,规范化,制度化的科学管理是分不开的。一,组成和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绿色食品标准特性被称为“科技原理的应用,绿色食品生产实践相结合,从建立绿色食品生产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学习。

产品质量认证的技术文件必须立足于“绿色标准绿色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全面实施质量控制系统等一系列标准的总和,包括四个方面: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绿色产品标准;绿色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标准。绿色标准体系具有以下鲜明特点:1,系统的内容。

通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涉及产地,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包装,标志,贮存运输等诸多方面的环境绿化标准。 2.制定科学。

从1990年,农业部正式提出绿色食品发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了各种国家的专家,经过上千次的试验,测试和参考或严格执行标准建立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项目指标现在有科学证据或文学理论的价值。 3.指数严格的。

在产品的感官性状,物理和化学性质和生物性质方面绿色标准等同于或高于现有的国家标准更为严格。如在国家层面通过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只有有限的农药相关国家和国际标准的1 / 2.4。

多样性控制工程。生产的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增加超过国家标准土壤肥力指标;产品标准增加营养质量指标项目。

环境质量,水质,土壤,空气等元素的评价,分别区分严格控制污染控制目标等一批项目的一般指标。增加旨在防止有害物质污染产品控制项目,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绿色食品标准十几年的发展状况的支持农业部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把发展的一面,而飞行员,而的方法,让绿色环保标准不断正在修订并在实践中提高,到目前为止,共出版的一般准则,产品标准以及其他72个国家农业行业标准。与此同时,当地的食品监管机构已经制定了几十个地方标准,有效补充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 / T391-2000),根据农业生态特点和绿色食品生产要求的生态环境,对现有国家环保标准的充分依据,项目选择的控制权。它定义了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监测,主要内容,方法评价,提供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质标准指标渔业,畜牧业和环境质量标准和浓度土壤水分标准限制,监测,考核办法。

其附录还提出绿色食品生产土壤肥力和土壤质量的综合评价方法。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生产绿色食品的技术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分为三个层次:为生产绿色食品的一般准则;绿色食品生产实践;绿色食品生产经营的日历。

为生产绿色食品的一般原则,是生产绿色食品的物质投入的一般要求的过程中,国家既适用于绿色食品生产,认证,主要依据的监督检查,同时也确保绿色食品信誉质量。目前,农业部门作为指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标准的颁布为:NY / T392-2000“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绿”; “准则使用绿色农药”NY / T393-2000; NY / T394-2000“为使用绿肥指引”; “绿色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准则”NY / T471-2001; NY / T472-2001“为兽药使用指南绿色”; “绿色动物健康标准”NY / T473-2001; NY / T755-2003“吸毒绿色钓鱼指南”。

在这些准则,允许。

4.饲料安全有哪些内容

饲料安全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饲料安全既包 括质量上的安全,也包括数量上的安全。狭义的词料安全则 主要是指饲料质量上的安全,是指所生产和使用的饲料产品 中不含有对动物饲养和生态环境造成直接的或潜在的不良 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不会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类 的生存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饲料质量安全直接影响食 品质量,进而影响人类身体健康,所以饲料质量安全更为人 们关注。由于词料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在不断发生,所以世界 各国对饲料的安全性都非常重视,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和监督 管理来确保饲料的安全,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研究。

特 别是在经历了疯牛病、“二恶英”等饲料安全事件后,各国政 府为了在更高水平上保证国内的饲料安全,都加大了饲料安 全法规修改和完善的力度。例如欧盟集团全面修订了其饲料安全法规体系,实施了 新的《饲料和食品安全控制的统一规定》,并加大了用于饲料 和食品控制的经费力度;美国政府近年来重点加强了饲料安 全方面、企业注册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并颁布和实施了一系 列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对饲料安全问题也十分重视,先后颁布和修改了《词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并于2001年启动了饲料安全工程。近年来,由于各种因饲料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中毒事件的 发生,我国相继设立了国家级,以及省市地县级的饲料质检、检查部门,也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词料质量监督体系。

但是, 词料安全仍然不能松懈,应该始终作为词料产业持续发展需 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畜牧法其它法条

《畜牧法》第四十六条

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畜牧法

6.饲料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违法什么法规

饲料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违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关于饲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饲料标签标准》

《饲料卫生标准》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等等

7.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法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849号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已经2012年10月9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2年10月22日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8.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七条 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

饲料生产新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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