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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6:30
本文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放射源分类办法》、

《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2.我国放射性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有哪些

具体的还是行业标准和规范条例等,涉及的法律文献也不少《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节选)、《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等标准和技术规范。

3.紧急求援: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各项制度细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

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 证正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6)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7)事 故应急相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

二、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址:/)填报相关表格,准备上述申请材料;

(2)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许可程序:

(1)书面申请材料由核与辐射管理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送厅领导签批。

(2)申请材料签批后,经办人按照许可的种类和范围,打印许可证件。签章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

(3)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Ⅰ、Ⅱ类射线 装置,以及拥有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由核与辐射管理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核查合格后,方能取证。

(4)许可情况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公示。

扩展资料:

不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使用射线装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要进行处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6.怎么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请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的条件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单位编制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

2、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3、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3)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等仪器。

(4)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使用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申请材料:

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单位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须按《辐射安全许可证》“填表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3、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明细表。应含以下内容:

射线装置明细:装置名称、规格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等。

5)辐射安全负责人参加由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国家总局)或《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复印件。

6)工作场所负责人《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7)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操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8)辐射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要求为大专以上;

9)、由单位统一制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同时也符合单位管理实际,并由单位颁布实施的:①安全操作规程、②辐射工作岗位职责、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④人员培训计划、⑤辐射事故应急措施或预案、⑥放射性废物及放射源退役处置方案、⑦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等内容的管理规章。生产和销售单位还要提交台帐管理制度。

4、上述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

5、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附件材料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行政审批地点:

市环保局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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