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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事故鉴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16:30
本文关于工程事故鉴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工程质量事故法律责任认定

1、“请问工程竣工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例如火灾,爆炸,漏电之类的,曾经负责建筑工程的甲方代表应付什么责任,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么。另电气部分工程有监理,燃气部分无监理”:

(1)如果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质量没有问题,事后在使用中出现泄漏的:只要没有 证据证明是施工时的问题,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员的责任;责任责任应由造成事故的不当使用者、或是管道的维护者负责;

(2)虽然是竣工后通过了质量监理验收合格,但如果其后在使用中出现了问题、又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出现问题不是使用不当、也不是维护不当、而是当初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追究施工者、监理者、验收者的责任。

2、电气和燃气都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危险工程,小心施工、保证质量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你在施工中的各种图纸和其他档案材料、将来可以证明你的施工没有问题的,也就可以安心一些了。

祝工作顺利!

2.建设工程事故责任的认定 出自哪个国家法规

建筑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承担。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主体。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三)法律责任追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要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百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判定标准

根据国copy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知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道,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哪些

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

2 .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依据应包括哪些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huangzzyy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案有哪些?处理完后如何进行验收?处理方案:1.修补处理(最常用):当工程质量虽未达到规定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时可采用修补处理,它包括复位纠偏,结构补强,表面处理等。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采用返工处理。3.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不符合规定要求构成质量事故,但若经鉴定何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验收:1.检查验收2.必要的鉴定: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使用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

3.事故结论: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隐患已消除,结构有安全保证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对耐久性的结论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对短期内难以做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如何划分?1.单位工程的划分:按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独立使用功能等进行划分(子单位工程)2.分部工程的划分: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建筑工程分为9个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3.分项工程的划分: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检验批的划分: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最小单位。

建筑工程。

6.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7.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责任,请懂法律和工程的朋友们进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只有在重大事故才定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你字都签了 只能期望这楼还是比较结实的就可以了

或者说是领导指示的云云

不过天天签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就说不过去了

祈祷吧

8.我国法律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章名】第二章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章名】第三章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章名】第四章罚则 第十。

工程事故鉴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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