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残人事业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残疾人事业相关法规和基本知识
我给你列出点吧:
主要有就业、助学、扶贫、宣传文体、残疾人康复、盲人按摩、无障碍改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条例
3、人人享有康复
4、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5、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
6、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
7、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
2.我国有哪些关于残疾人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3.已经通过并实施的与残疾人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990年,国家颁布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1994年颁布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
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现已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支撑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励与处罚做了明确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4.我国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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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1至第29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合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合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合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合供应。”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专门涉及特殊教育有5处,具体内容见本书教育部分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15条、32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6)《残疾人教育条例》则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方面对残疾人教育做出规定。
连接:我国的教育体制
我国的教育体制包括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几个主要方面。
办学体制: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即主要由政府办学校,同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管理体制:
——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
——中等职业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办学: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业务: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行业部门参与业务指导),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
——高等教育: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投入体制:实行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来源:中国残联
5.我国关于工伤致残人员出台了哪些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工伤致残人员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了《工伤保险条例》。
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作用: (1)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2)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 (3)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5)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以及鉴定程序。 (6)制定全面、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7)规范了监督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资料可参考:/subview/20793/13624078.htm。
6.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1、《宪》(198212月4通19884月12、19933月29、19993月15修)第45条规定:华民共公民、疾病或者丧失劳能力情况家社获物质帮助权利家发展公民享受些权利所需要社保险、社救济医疗卫事业家社保障残废军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家属家社帮助安排盲、聋、哑其残疾公民劳、教育2、《全民代表各级民代表选举》(19797月1通198212月10第修198612月2第二修19952月28第三修) 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能行使选举权利经选举委员确认列入选民名单第36条规定:选民文盲或者残疾能写选票委托信任代写3、《民通则》(19864月12通)第13条规定:能自辨认行精神病民事行能力由定代理代理民事能完全辨认自行精神病限制民事行能力进行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其民事由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定代理同意第14条规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监护定代理第17条规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精神病由列员担任监护:() 配偶;(二) 父母;(三) ;(四) 其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其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同意担任监护争议由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近亲属指定指定服提起诉讼由民院裁决没第款规定监护由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第19条规定:精神病利害关系向民院申请宣告精神病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民院宣告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根据健康恢复状况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院宣告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能力第104条规定:残疾合权利受律保护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伤害应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者补助费等费用;造死亡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必要费等费用4、《民事诉讼》(19914月9通)第57条规定:诉讼行能力由监护作定代理代诉讼定代理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由民院指定其代诉讼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利害关系向该公民住所基层民院提申请书应写明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事实根据第171条规定:民院受理申请必要应请求认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公民进行鉴定申请已提供鉴定结论应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第172条规定:民院审理认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案件应由该公民近亲属代理申请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由民院指定其代理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应询问本意见民院经审理认定申请事实根据判决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认定申请没事实根据应判决予驳第173条规定:民院根据认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监护申请证实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原已经消除应作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235条规定:列情形民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撤销申请;(六) 作执行公民困难力偿借款收入源丧失劳能力;5、《刑》(19797月1通19973月14修订)第18条规定:精神病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造危害结经定程序鉴定确认负刑事责任应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医疗;必要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行能力精神病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规定:聋哑或者盲犯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身体处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处三十期徒刑;致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严重残疾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另规定依照规定第261条规定:于、幼、患病或者其没独立能力负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依照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第445条规定:战救护治疗职位条件救治拒救治危重伤病军处五期徒刑或者拘役;造伤病军重残、死亡或者其严重情节处五十期徒刑6、《刑事诉讼》(19797月1通19963月17修)第34条规定:告盲、聋、哑或者未没委托辩护民院应指定承担律援助义务律师其提供辩护第48条规定:理、精神缺陷或者幼能辨别非、能确表达能作证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月5通19945月12修)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违反治安管理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本力赔偿或者负担由其监护依负责赔偿或者负担第10条规定:精神病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行候违反治安管理予处罚应责令其监护严加看管治疗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候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第11条规定:聋哑或者盲由于理缺陷原违反治安管理予处罚8、《律师》(19965月15通)第41条规定:公民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家赔偿请求依发给抚恤金等面需要获律师帮助力支付律师费用按照家规定获律援助9、《劳》(19947月5通)第14条规定:残疾、少数民族员、退现役军业律、规特别规定其规定第29条规定:劳者列情形用单位依据本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能力;第70条规定:家发展社保险事业建立社保险制度设立社保险基金使劳者、患病、工伤、失业、育等情况获帮助补偿第73。
7.我国宪法中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另外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法律名称为简称)、《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律师法》、《劳动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体育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保险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国防法》、《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个人所得税法》、《森林法》等36部法律均对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 有哪几条法律法规给残疾人少年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章: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
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9.残疾证等级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可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6位数,号前冠以省地(市)简称。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对于明显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联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
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如证件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 1. 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 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90(好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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