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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20:06
本文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关于管理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承包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7、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关于管理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

1、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承包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6、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7、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关于燃放鞭炮有哪些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014年10月,天津出台最新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个人和酒店违规燃放鞭炮将受到处罚。

新修订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规定,在该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

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4.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应承担怎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制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3)雇用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5)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3.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者供应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者销售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兀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4.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及时报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6.违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销售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有关鞭炮的治安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办 理 公 示 法 规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05〕38号) ? 《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苏安监〔2005〕88号) 实施 主体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审核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 即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由省安监局审核发证 ? 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由市安监局审核发证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由区、县安监局审核发证和负责辖区内销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注:临时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办 理 条 件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当地市场的消费需求,并纳入安全监管;(二)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企业从业人员1%以上且至少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应当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岗位的从业人员和销售人员等必须通过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销售人员应当掌握所售产品的特性和安全知识,并有能力指导消费者正确燃放;(六)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预防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七)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八)设立储存设施的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储存设施建筑物结构、布局、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储存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和用途;(九)只能向本省合法的生产企业或经省安监局定点的外省生产企业订货,禁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私人订货、进货,严禁用烟花爆竹、烟火药或原料换取其他物品;(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流向登记的计算机系统;(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 报 程 序 许可 期限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常年零售单位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临时零售网点销售许可证有效期由市安监局另行规定。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提 交 材 料 申请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批发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单位各级、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四)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五)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六)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应急救援组织的证明材料;(七)职工体检情况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清单;(八)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九)仓库保管和搬运等危险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的证明材料;(十一)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三)经营场所和仓库布局的设计图纸;(十四)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十五)申请出口经营的批发单位须一并提交针对出口经营所应具备的相关材料;(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办理 费用 不收取费用 其他 公示 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6.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应承担怎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制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3)雇用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5)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3.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者供应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者销售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兀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4.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及时报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6.违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销售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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