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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电商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6 21:00
本文关于美国对电商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美国跨境电商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形势很好,但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问题。有学者指出制约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的主要问题:一是法律体系亟需建立;二是信用评价和标识需统一;三是在线支付须安全;四是物流短板;五是品牌化瓶颈;六是其它,如税收等。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在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情况下,更容易使其他问题恶化,从而不利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主力军是企业,此外还有个人从业者以及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网络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主要参与者的企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人才的匮乏、信用缺失、质量问题等。跨境电商网络平台也有着问题。第一,信用问题。第二,跨境税收的问题。第三,第三方支付不便,成为跨境电商平台进一步做大做强的一大障碍。而境外电子商务的法律风险较之于国内的法律风险而言,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领域。由于我国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比较的少,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问题。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诈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四)货物税收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邮递物品的过程中会存在个体小,以及总量大和种类比较分散的现象。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收问题,开始进行多次邮递以及蚂蚁搬家的形式进行运送大量的货物。而小型电商开始以混淆自用物品与代购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整体问题上来看使得海关征税难度系数变高,导致国家的征税问题存在较大的漏洞。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生产成品,降低税费,不惜采取一种走私的方式来进行逃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安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2.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和物流的法律都有什么

美国方面 为了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美国早在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虽然美国国会有权规范跨州的商贸活动,但是传统上交易法的规则(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属于各州立法的范围。

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过大,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美国法研究所等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州合同法的模范法,推荐各州逐渐将这一套法律规则制订在本州的法律中。在这些模范法中,最成功的一部就是《统一商法典》(UCC)。

该法的目的就是简化、澄清和修订美国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通过习惯、惯例、协议来发展商业规范,以及促进各州法律之间的统一。美国各州都已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的内容,但又结合本州情况稍加修改。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与传统的商贸活动不同的特点,因此《统一商法典》在电子商务领域已显过时。为此,美国法研究所等机构于几年前着手修订《统一商法典》,在其中增加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的内容,这就是所谓《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UCC Article 2B)的由来。

在草拟的《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的基础上形成了1999年7月公布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统一商法典》一样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转化为生效法律取决于各州是否通过立法途径对其予以采纳。从法律效力上看,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不同。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一颁布就对成员国具有了约束力,所有成员国都须在18个月内将其贯彻到国内。然而,美国各州并没有义务必须采纳《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因此要等到全美50个州都按照自己的立法进程采纳该法,可能还需较长的时间。

但是,美国联邦政府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电子签名法》,为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适用于创作或发行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及交互性产品、计算机数据以及在线信息发行等交易,不适用于有关印刷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等的交易。

例如亚马逊网上书店通过网络向全球出售书籍,虽然也可以被看作是版权贸易,但是因其交易的是有形商品,所以不包括在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适用范围之内。《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调整的是无形财产贸易,更确切地说是包括版权、专利权、集成电路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公开形象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贸易。

这说明,美国己经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贸易非常适宜电子商务的环境,其全部交易过程都能够在计算机网络上直接完成,不涉及网下的物流配送问题,因此知识产权贸易必将在电子商务占据主要的位置,其重要性甚至将超过有形财产的贸易。 在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引入了“电子代理人”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式承认了借助网络自动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检查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者履行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而形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电子代理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可以导致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力产生。

在自然人与电子代理人的缔结过程中,自然人应当以作出声明或者行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缔结的意识。例如,当申请注册免费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登录到电子邮箱提供者的网页上,要求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时,网页会出示一份很长的格式合同,详细规定了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的条件和要求,最后则是一个很大的表示同意(I agree)的图标,如果用户点击了这一图标,就表示同意注册电子邮件的全部合同条件,并将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发送给对方的电子代理人,用户与电子邮箱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

在根据格式许可合同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规定,格式许可合同是指用于大规模市场交易的标准许可合同,包括消费者合同及其他适用于最终用户的许可合同。计算机信息的提供者拟定的这类合同面向广大公众,基于基本相同的条款提供基本相同的信息。

这类合同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具有非协商性,一方提供了格式条款之后,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于网络上的计算机信息交易大量采用自动的格式许可合同的形式,因此为了保护格式合同相对人(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这种合同的约束力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格式许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有在对合同条款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受合同约束。如果有些格式条款不易为人所察觉(例如字体过小,含义模糊),或者相互冲突,则不对格式合同的相对人具有。

3.电商卖假货,美国法律怎么判

美国卖假货会被处罚。

为打击假冒、盗版与知识产权犯罪,美国制定了严苛的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均属有罪,发现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都可以向联邦或州法院起诉,一旦确定假冒责任者,即责令其向被侵权赔偿3倍于其蒙受经济损失的罚款,并承担律师费。

美国《商标保护法》规定,故意从事商品与服务制假售假活动,将被处以最高10年入狱的刑事处罚与或最高每人200万美元与集体500万美元的罚款,重犯者将被处以最高10年入狱的刑事处罚和或个人50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制定的假冒罚款额度,可以将制假售假者一直罚到破产,因此对当地制假售假有很大的震慑力。

4.电子商务有哪些法律法规

国外:

1995年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中国: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3.30开始实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7.1开始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3.17开始实施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5.国内外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不同点,举几个例子详细说明一下

日益严峻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正越来越严重威胁着各国及全球的社会与经济安全,要求各国政府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加拿大颁布了《网络加密法》、《个人保护与电子文档法》、《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权益的规定》。

美国参议院去年提交了一份有关保护网络安全的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实施反黑客计划,目前正在计划制定新的法律条文以保护网络安全;1999年7月,美国政府责成联邦调查局组建了联邦入侵侦测网络(FIDNET),以监控政府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另外,还计划2003年建成计算机安全防护系统。今年初,在黑客对美国网站进攻不到一周时间内,美国总统立即主持召开了网络安全会议,寻求对付黑客的策略。美国政府要求国会今年增加20亿美元用于提高网络安全,2003年将达到83亿美元。美国政府正在修改关于监视电子邮件的法律,以使执法部门能够更容易地监测互联网上的通信内容。政府表示,这项法案将增强对合法隐私的保护,因为它要求联邦调查局在进行互联网监听时,要像进行电话监听一样,获得司法部高级官员的批准。主要目的是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

日本政府决定2000年度拨款24亿日元开发网络安全技术。国际刑警组织的总干事肯达尔曾宣布,该组织要与美国的AtomTangerine公司商谈,建立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以帮助各国政府和公司应付越来越多的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这个反犯罪情报网络一旦建成,就可以收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的情报,特别是犯罪分子即将攻击的目标和他们可能使用的手段,并将这些情况向各国政府和公司通报,以作防备。国际刑警组织也正在拟定防止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规章,但是,随着计算机及网上犯罪行动的日益猖獗,国际刑警组织认为,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还要进一步采取行动。

欧盟执委会也宣布起草一份作战计划对抗网络犯罪行为,并与欧盟成员国及一些上网的公司举行一系列会谈,敲定书面政策。这套政策可能要求执法机关培训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并着眼于加强欧盟诸国警力跨国合作。

6.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眶架》的五条原则和九项处理建议是什么

五条原则 1、私营部门必须发挥主导作用。

因特网发展应该以市场为驱动,因为创 新、拓展服务、广泛参与、降低价格等只有在市场主导的环境下才能实现。在一 种受管制的行业中则无法实现,即使是在某些需要共同行为的领域,政府也应该 尽可能鼓励产业界自我管理以及私营部门带头。

2、政府应该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限制。买卖双方在通过因特网进行产品 或者服务买卖并达成合法协议的过程中,尽可能将政府的参与或干预最小化。

政 府将严格控制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商务活动制定新的以及不必要的规定,简化政 府办事程序或者避免征收新的税收和关税。 3、为商业发展营造合适的环境。

当政府必须参与时,政府参与的目标应该 是支持和创造一种可以预测的、受影响最小的、持续简单的法律环境。那些需要 政府干预的领域,政府的作用应是确保竞争、合同履行、保护知识产权和私有权 利、防止假冒、增强透明度、增进商业贸易、促进争端的解决。

4、政府必须认清因特网的特性。因特网的优势和获得的巨大成功在一定程 度上应该归功于其分散的本质(decentralized natur e),以及其自下而上的管理方式(bottom -upgovernanc e)。

过去60年来为电信、无线电和电视行业建立的规范框架对因特网来讲可 能并不适用。对现有的一些可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该重新进行审 议、修改或者废止,以满足电子时代的新要求。

5、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应该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当今因特网本身就是一个 全球性的市场,网上交易的法律框架必须打破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的界限,采 取一致的管理原则。

对因特网进行完全不同和多重管理只会阻碍自由贸易和全球 商业发展。 九项建议: 1、关税和税收。

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产品或服务,都应该是无关税的,亦 即不应该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收。因为因特网是一种全球的媒介,所有的国家 都应该从这种无壁垒贸易中受益。

现有的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应该在全国范围 内施行一致,并且做到易于理解和管理。根据现有的税收原则,州和地方政府应 该合作制定出统一的、简单的电子商务税收方法。

2、电子支付系统。在电子支付系统发展初期,迅速改变着的商业和技术环 境,使得制定及时、合适的相关政策非常困难。

因此,法规和规则不应当缺乏灵 活性,不应当是高度约束性,否则会对电子商务发展造成潜在的伤害。近期而言 ,电子支付个案监测的做法是可取的方式。

3、电子商务通则。政府支持制定一套国际统一的贸易规范以促进电子商务 。

这种规范应该鼓励政府对电子合同的认可;鼓励国际普遍接受电子签名以及其 他类似授权程序的规则;促进为国际贸易活动制定可替代的争端解决机制;制定 可预测的根本原则,使权责明确;让电子注册的使用合理化、简单化。 4、保护知识产权。

因特网上的商务活动经常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销售与认证 。为此,政府将研究并征求公众对保护数据库方法的建议;促进全球共同努力, 为相关专利提供有效的充分保护,建立能够决定专利要求效力的标准;在全球开 展工作,以解决那些由于不同国家对因特网相关商标的不同处理方式而引起的争 端;建立审议域名的分配制度,以创造更加竞争的、以市场为基础的体系,并力 争造就因特网这种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

5、隐私权。政府支持私营部门建立有效的、用户友好的以及自我规范的隐 私管理体系的工作,这包括促进对个人隐私认知的机制、网上选择的应用、信息 的公平获取与利用,以及争端的有效解决。

对于那些不能完全由产业通过自身规 范和技术独自解决的隐私权问题,政府将和产业以及有关各方共同寻找合适的解 决方法。 6、安全。

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必须是安全且可以信赖的。如果用户对他们网 上的通讯安全不够信任,认为他们的数据不能避免被截取或者更改,那他们也就 不会利用因特网来进行商务活动。

政府正在与产业界合作,采取措施,促进这种 市场驱动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并满足社会和用户对安全和可靠性的需 要。 7、电信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

全球电子商务依赖现代的、严密的全球电信 网络,以及与之相连的信息的应用。然而,许多国家现有的电信政策正在阻碍先 进数字网络的发展。

美国将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以消除竞争、客户选择、低价格 和更优服务的壁垒。 8、内容。

政府鼓励产业界进行自我规范,采用有竞争性的内容评价体系, 开发有效的、用户友好的技术工具(如过滤和封锁技术),从而使父母、教师以 及其他人员能够阻挡不适当的内容触及儿童。 9、技术标准。

互联网的技术标难以及其他相互作用的机制应该由市场而不 是政府来决定。技术在快速变化,如果政府试图建立技术标准来管理互联网的话 ,将只能导致阻碍技术创新。

7.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内容简介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创立于2000年7月,是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电子商务法律网站。宗旨就是-"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专家"。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拥有深厚的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立法、研究和实务的背景及资源,定位全面、深刻、及时、权威地关注中国电子商务的政策、立法、司法、行政与实务,经历了多年来电子商务的风雨飘摇,在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众多用户的支持下,不断得到发展壮大。

提供的信息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主要侧重于提供三大类的信息:

第一类是电子商务与网络领域关系到政策法律的最新动态,以动态、案例、法律法规和立法动态为主,力求及时、准确、精炼,并保持一定的翻译的新闻,尽量做到与国际同步。

第二类是经过精心编辑的信息,如热点专题、法规查询、案例查询、合同范本、登记许可实务等,力求为产业界提供可指导实际操作的有价值的信息。

第三类是原创的信息,这些信息将集中于该领域的焦点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判断、比较和研讨。"电子签名法专栏"、"案件追踪"、"法律博客"、"应用研究"、"电子商务法律在线咨询"、"电子商务欺诈信息举报中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等都是特色专栏,在热点专题中,还有"网络链接"、"网络下载"、"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网络游戏"、"ICP登记"等热点内容。

在涉及范围上,电子商务与网络的政策法律问题是核心内容。除此之外,与其密切关联的IT领域的政策法律问题(如计算机软件、硬件、集成电路领域等)、电子政务与信息化的政策法律问题、电信领域的政策法律问题及相应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也是关注的主题。

《电子商务法律》于 2004年01月01日出版。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

《电子商务法律》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编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概貌

第二节 网络法律概貌

第三节 计算机法律概貌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

第一节 美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

第三节 其他国家(地区)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简介

第四节 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

第二编 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网站规范管理

第一节 网站名称注册规范管理

第二节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规范管理

第三节 网站案例评析

第四章 域名规范管理

第一节 互联网(中文)域名规范管理

第二节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规范管理

第三节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四节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五节 NSI域名争议政策

第六节 域名案例评析

第五章 电子信箱(电子邮件)规范管理

第一节 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行为规范

第二节 垃圾邮件处理、反垃圾邮件和拒收垃圾邮件指南

第三节 美国1997年版电子邮件保护法

第四节 美国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

第五节 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侵权案例评析

第三编 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规范管理

美国对电商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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