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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村屯绿化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07:48
本文关于吉林省村屯绿化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园林相关律规及标准等搜集希望能帮

华民共建筑

华民共城市绿化条例

华民共招标投标

华民共城市规划

华民共招标投标

华民共安全产

华民共森林(修)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植树工程施工规范

城市绿线管理办

城市用类代号表城市用类代号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

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草坪产品等级标准

草坪与规程规范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

树移植及保技术措施初探

树移植技术规程

树移植施工技术规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92

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

家园林城市标准

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花卉种苗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球产品等级标准

花卉种产品等级标准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

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

绿设计规程

绿化喷洒车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绿篱修剪机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

某设计院绘图规范标准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盆花产品等级标准

盆栽观叶植物产品等级标准

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案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鲜切花产品等级标准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育苗技术规程

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园林绿化管养规范

园林苗圃育苗规程

园林树木养护技术规程规范

园林系统公共标志实施规程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浙江省林业育苗技术规程

竹养护技术规程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工程设计相关资料汇编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监理工作流程图--监理总程序

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全套作业指导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施工项目管理手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公寓施工组织设计

居住区绿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城市规划准则

园路工程技术规程

泵站施工规范

建筑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

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关事项通知(北京)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园林类级管理暂行办

江苏城市古树名木汇编

城建监察规定

2.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等其他土地。

“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三)合理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四)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五)承包程序合法;(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个人和单位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条 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

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计入公积金。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的,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

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此之前参照机动地管理。第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流转业务指导和服务。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强制租赁承包方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未经承包方委托不得代承包方签订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义务能力,致使流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的;(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未经发包方同意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不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第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承包方案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的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时间以及其他应当。

吉林省村屯绿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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