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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暴力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08:42
本文关于语言暴力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有关语言攻击的法律

1,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捏造事实造谣、诬蔑、诽谤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扩展资料

侮辱罪和诽谤罪区别

一、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概念不同

1、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侮辱罪和诽谤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1、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2、诽谤罪: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注意:侮辱罪和诽谤罪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三、侮辱罪和诽谤罪犯罪手段是不同的

1、前者是公然进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

2、后者只能以言语、文字方式来进行的;

3、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过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为,情节就够了;

4、后者必须有捏造他人事实,并公开扩散两个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2.家庭语言暴力法律最新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3.语言伤害是违法行为吗

言语伤害属于违法行为。

严重者属于毁谤他人。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

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 “语言暴力”是把杀人不见血的刀 “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组委会15日发布的“你认为最急迫需要解决的校园伤害”专项调查结果显示:“语言伤害”“同伴暴力”“运动伤害”成为当前小学生认为亟待解决的三大校园伤害问题。其中,81。

45%的被访小学生认为校园“语言伤害”是最急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师德建设的不断深入,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大大减少。

但采用讽刺、挖苦、孤立、冷落、揭短、当众出丑等手段对学生进行“心理惩罚”现象却呈上升趋势。 去年4月,重庆市渝中区初三女生丁某因为上学迟到,被班主任汪宗惠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其间汪宗惠当着其他同学的面赤裸裸地贬损丁某:“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的资格都没有。”

丁某遭此侮辱,一时想不开,写下遗书后跳楼自杀身亡(2003年9月7日新华网); 前不久,安徽省宿州市某中学,教师用选举差生的方法来惩治调皮学生,并对他们用“猪”、“人渣”等词语来“激发自尊心”,结果使得学生纷纷转学、休学和离家出走…… 从表面上看,“语言伤害”比“体罚”要显得“文明”,但它带给学生的伤害绝不会比体罚小。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还有过之而无不及。

体罚更多伤害的是学生的身体,其痛苦也可能是短暂的。 但“语言暴力”的伤害却是长久的,不仅侮辱了学生人格,损伤孩子的自尊和自信,摧残学生心理健康,造成师生对立情绪,影响教学效果,而且还导致学生心智失常,丧失生活勇气,引发厌学、逃学、违法犯罪、自杀等严重恶果。

这不仅是教师的悲哀,也是素质教育的悲哀! 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对于教师而言,不“体罚”学生可以做到,而不“心罚”学生,有时并不那么容易做到。

笔者认为,有三类话应当成为教师的“职业忌语”: 一是话题涉及到家庭、父母时,不可使用“缺少家教”、“有其父必有其子”等带有讽刺或鄙视的语言; 二是不要对孩子的本性妄下结论,诸如“天生就是个蠢才”、“一辈子没有出息”等; 三是不要对孩子的人格进行侮辱,如“你比猪还笨”、“你简直不是人”、“我像你这样早就跳楼了”等。 俗话说“良言入耳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

诸如此类至理名言不少教师都耳熟能详,在课堂上也阐述得头头是道,缘何事到临头却频频丧失理智,极尽言语讽刺侮辱之能事,将“心罚”这把不带血的“尖刀”毫不留情地捅向学生稚嫩的心窝? 这一方面凸现部分教师道德素质低下,心理健康欠佳,另一方面也说明应试教育还在一些学校大有市场。当“望生成龙”的希望化为泡影,当学生成绩成为教师评优晋级的重要指标,那些所谓的“差生”、“调皮生”便成了少数教师的“肉中刺”、“眼中钉”。

一旦这些学生犯错,在目前“体罚”不准也不能的情况下,“心罚”便成了一些教师对学生施暴的“首选”。 由此可见,清除“语言暴力”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当务之急。

教育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订一些“教师忌语”,把此列为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全方位推进素质教育。 教师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遇事冷静,善于克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始终保持宽广的胸怀,和蔼、友善、热忱、耐心和平等地对待学生,积极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让讽刺、挖苦等“语言暴力”远离校园!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考资料:人民网-“语言暴力”是把杀人不见血的刀。

4.中国有对网络言语暴力进行法律约束吗

在互联网上,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们使用语言更为随意和不加约束,散布谣言、恶意攻击、谩骂泄愤、人肉搜索等现象相当普遍,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

我国目前尚无规制网络语言暴力的专门法律规定,但有一些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维护网络安全的法律规范涉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扩展资料:今年7月底和8月初,英国和中国两名14岁少女分别遭到网络欺凌,导致前者上吊自尽,后者被迫退学。“网络欺凌”指人们利用互联网做出针对个人或群体恶意、重复、敌意的伤害行为。

许多调查显示,青少年处于网络欺凌的重灾区,不仅受害者人数众多,也是肇事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针对网络欺凌国内尚无法律约束,也缺乏教育、引导手段。

上周召开的2013年中国互联网大会发出倡议,希望全体网民坚守“七条底线”,其中包括公民合法权益底线和道德风尚底线。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通过课堂教学、设立法规等方式打击青少年网络欺凌现象,可是我国目前教育界、法律界及相关部门对网络欺凌的保护和干预工作都处于起步阶段。

有一个原因是,和现实世界类似,许多青少年在遭受网络欺凌后选择保持沉默,他们羞于启齿,害怕报复或担心这样会让他们失去接触网络的机会。在上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调查中,有33.5%的受访者表示在遭受网络暴力后不会告诉任何人。

2005年,英国的慈善机构“全国儿童之家”对770名11-19岁青少年的调查中,28%的人选择不把受欺负的事情告诉任何人。2006年“美国网络安全机构”一项对1500名4-8年级学生参与的网络欺凌调查也显示,58%的受害者未告诉父母。

暨南大学团委副书记李静对此忧心忡忡:“现在大多数学校没有制订和实施有效的反欺凌政策和措施。现有法律对网络欺凌问题也没有予以规制。

有些人认为欺凌不过是小孩子特别是男孩子之间的打闹或玩耍,认为这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必经之路"。”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周葆华认为,网络欺凌的原因主要是“每个人人性中都有比较阴暗的一面,希望拥有权力,希望以一个强者的姿态对弱者发出攻击。

因此,一旦在网上发现一个某些方面的弱者,他们就可能聚集起来,恃强凌弱,由此获得满足感和发泄感”,网络的匿名性、群体性和哄客性又助长了他们的气焰。要解决这一问题,周葆华认为,主要是要培养他们在发言中确立一种平等的交往观念和理性的交往意识。

除了加强行业督导和立法之外,对青少年要加强德育和法制教育,可以在学校开设网络道德教育课程。关于互联网安全,我国也有一些立法,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今年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2014年6月底前完成网络实名登记制”。

可是,对网络暴力做出具体规定的只有部分地方性法规。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表示,对于网络暴力,我国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来约束,在现有法律中也多是模糊笼统的表述,可执行性不强,对网络暴力行为也没有定性,要制定具体法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青少年处于网络欺凌重灾区 已引发多起自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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