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政府工作报告,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依法治国,法安天下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过去的一年,国务院共
(1)此题考查法律基本特征,考查识记能力.依据教材知识可知,法律基本特征有三个,即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据此作答.(2)此题考查法律作用,考查识记能力.依据教材知识可知,法律作用是规范公民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据此作答.故答案为:(1)①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②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③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2)①规范作用: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2 分)②保护作用:它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2.如果政府报告不被通过,法律有明确规定解决办法吗
1、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各地已经有了一些实践经验。
2、背景介绍:
多年来,围绕人大监督制度的完善,高层做了很多努力。据知情人士介绍,1990年完成的监督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听取工作报告方面,曾规定工作报告两次不被通过,“一府两院”领导人就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准工作报告的,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草案中还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
但是,2006年8月通过的监督法却没有工作报告“未通过”的规定。监督法没有涉及工作报告“未通过”的条款。据悉,高层考虑的是监督的规范与稳健,从另一个层面讲,法律的“真空”导致“未通过”案处理棘手的同时,也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空间。可以预见,在监督实践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对“一府两院”报告“未通过”的处理程序,相关法律会作出更加规范而成熟的回应。
从更深层次来说,“未通过”案还涉及相应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被监督机关的工作报告没有被通过,应该立即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要弄清为什么报告没有被通过,原因是什么,应该怎么改正。如果是领导人的责任,领导人应该引咎辞职。
有人指出,从一般意义上来看,如果工作报告没有被人大通过,则意味报告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人大的表决就如“橡皮图章”。但究竟是承担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由主要领导,还是领导班子承担责任,在民主、法治向前推进的过程中,这些问题还有待实践的解答。
3、各地相关的实践案例:
(1)2001年,沈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时,与会人员不知所措。在紧急情况下,主席团成员转身背对着500多名代表当场开会研究应对措施。最后作出决定:“闭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代会报告。”
两个月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意见后,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一个载入宪政史册的“开创性决定”:市中院2000年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已成为历史,无需重新审议,应召开沈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中院的整改情况和2001年的工作安排。8月9日,沈阳市人大重新审议后的《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获得高票通过。
“沈阳模式”引起了高层的关注。沈阳市人大“二审”通过中级法院报告的第二天,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成奎曾率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组一行10人到达沈阳,与沈阳市部分人大代表探讨沈阳中级法院事件引发的立法与监督及今后此类事件如何处理等重大问题。
(2)6年后,衡阳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答复精神,处理类似事件时,基本依“沈阳模式”来“画瓢”。
(3)再比如,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落实审议意见的整改报告,一旦出现40%的不满意票,相关部门必须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作出报告。如果两次报告均出现“不满意”的票决结果,人大常委会将责成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甚至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这种处理被誉为“刚性机制”。
(4)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则规定,“未通过”后将再次审议,如果测评该项工作报告结果为“不满意”,政府分管领导将被要求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检讨。
甘肃省临夏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工作报告不被通过,汇报单位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汇报,直到满意为止”。相对于涟源市的严厉问责机制,临高县、临夏县等地对“未通过”案的处理显得“温柔”一些,属“柔性机制”。
这两种机制的共同点在于:一是对专项工作报告引入表决机制,改变了以往“说了白说”的监督疲软状态;二是确定反对票(不满意票)过半、或过40%票数作为“未通过”的标准;三是“否决”后必须整改和重新报告。两者只是对“二审”未通过的情形处置宽严有些差别。
“未通过”案在积累民主实证经验,丰富宪政与人大制度资源的同时,让“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的路径更加清晰。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一府两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无疑是对人大负责的一条当然路径。正如一位人大代表所言,“未通过”不是为难被监督机关,而是督促其改进工作,让人民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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