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知识有哪些,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社区矫正人员要学习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有三方面:
1、是加强法制意识的培养,在学习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主要组织学习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以矫正对象提问的方式,切实法律层面的困惑和问题。
2、是促进自我意识的觉醒,要求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从思想上树立反省意识,积极改正错误的观点和行为,从而达到一个合格、模范公民的标准。
3、是树立不断学习的意识,要求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自觉加强各方面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不断完善自身,加强人格塑造,为顺利融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以教育与沟通相结合的形式了解了各位矫正对象的生活情况。通过学习,社区矫正对象一致表示,一定按照相关法规好好改造自己,争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扩展资料:
社区矫正
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的最初原因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其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其非监禁刑罚的性质可以使其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并借助政府、社区、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2003年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已推广至全国。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社区矫正
2.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扩展资料: 职工服刑人员养老保险规定: 1、国家对服刑人员养老保险有相应的规定,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第35条规定处理;" 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3.社区矫正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十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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