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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危险源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5:36
本文关于我国关于危险源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

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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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

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 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 民政府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 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 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规定:除运输工具 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 区域 ;学 校 、医 院 、影剧院 、体 育 场 (馆 )等公共设施;供水 水 源 、水 厂 及 水 源 保 护区;车 站 、码 头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 准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 及 公 路 、铁 路 、水 路 交 通 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 区 、渔业 水 域 和 种 子 、种 畜 、水产苗种生产基 地 ;河 流 、湖 泊 、风 景 名 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 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 的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 要转 产 、停 产 、搬 迁 、关 闭 的 ,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规定:储存单位 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4.我国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有哪四个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现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技术丛书”之一,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使用各环节安全管理与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程与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可作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作参考用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8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42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7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63

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6

八、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75

九、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03

十、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150

十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76

十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180

十四、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200

十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210

十八、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215

5.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您好!我国应从哪些方面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请您阅读《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谢谢阅读!

6.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哪几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档。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我国关于危险源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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