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油烟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油烟扰民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扩展资料
新闻:合肥蜀山区排查2848家餐饮店防止油烟扰民
2019年02月13日,蜀山城管执法队员来到位于笔架山街道的“合家乐饭店”,保存该饭店油烟扰民问题的证据,并登记保存有关经营物品。
据了解,该饭店因油烟扰民问题被附近居民投诉。蜀山区城管委迅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突击核查该餐饮店前期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楼上早期关闭的包厢有使用痕迹,立即联系相关街道联合采取措施调查取证并进行关停。
蜀山区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蜀山区为了巩固餐饮油烟整治工作成果,落实中央、省环保督察要求,切实解决油烟扰民问题,
自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31日,对全区餐饮油烟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梳理,开展“回头看”工作,对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108件、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35件、2018年省环保督察204件以及本区2018年排查的2848家餐饮经营户逐一进行上门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合肥蜀山区排查2848家餐饮店防止油烟扰民
2.关于小区油烟违规排放政府有法律法规吗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餐饮油烟污染维权法律依据有哪些
你可以 百度下《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查看下,让后作为起诉依据,投诉到环保局和城管执法大队,要求停业!
第八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也可以要求工商和食药局,依据此法规吊销居民楼下餐饮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吊销后,就属于无证经营,可以取缔关门!
4.厨房油烟净化器的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8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29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9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36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其他通知及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设施,保护周围的环境。上述企业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条第一款:饮食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 第三条:新建、改造(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四)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 (五)<>GB18483-2001
5.油烟净化器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只能先责令改正,不能直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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