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全,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公司法》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你好,吴律师为你解答。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修改了修改了12处条文,下面为您一一解读新公司法修改过的内容。一、新公司法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解读: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越大。所以不能因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就不切实际任意认缴。
二、新公司法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解读:有限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公司。
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首次至少必须缴付1股。三、新公司法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对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主要是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
四、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解读: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货币出资百分三十也自然失去意义。
一些有技术背景的创业人士不再为拿技术出资但是碍于需要百分之三十的现金配套而在设立公司上为难。修改后全部用技术出资或者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均可成为现实。
五、新公司法删去第二十九条。解读:公司设立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验资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设立公司的费用大大减少,除了登记费用外,设立公司基本没什么其他费用。
六、新公司法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股东出资将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缴足认缴的出资后,直接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登记即可,不需要进行验资。
缴纳注册资本不需开户、验资,程序更为简单。七、新公司法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解读:股东出资需要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事项不再包括其出资额,只需依照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八、新公司法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解读:取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进行创业。九、新公司法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解读: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原来主要区别之一是最低注册资本的不同,公司法修订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有限公司为人合性、股份公司为资合性,另外一个区别则是人数不同以及设立方式不同。十、新公司法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十一、新公司法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解读: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而不是原公司法规定以实际出资额要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十二、新公司法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2.一般公司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1、《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3、《合同法》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4、《物权法》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5、金融类法律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
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6、《婚姻法》、《继承法》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7、税收类的法律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8、劳动类法律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9、会计法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10、《担保法》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11、《破坏法》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坏法》的调整了。
3.公司法法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您好!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由公司的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某些特殊类型的公司,则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存在要求,一般公司不做具体要求。
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要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具体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旧《公司法》第58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虽然已经删去了该规定,但是《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42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做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据此,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违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比如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在两个竞争性的公司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约束。
公司章程应当记载法定代表人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因此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记载。实务当中,法定代表人进行工商登记时,是需要提交身份证明的,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资料还是会存档在公司。
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利的最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这完全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4.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4、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是规定公司上市、退市以及股票的上市交易的相应法律规定,例如:上市申请需要提交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等等。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5.一个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收到求助,解答如下。单从公司法来看,除了新修订的公司法,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院出台两部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3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6号
其他相关法律。如,《证券法》,规范股票和债券的发行,《破产法》,规范公司的破产程序。同时还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规的调整
补充一部去年通过的司法解释,也就是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
6.公司法有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 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 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 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 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 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 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 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 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 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 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 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 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 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人或者侵占公 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七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 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 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 得收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 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 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 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 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 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 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 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I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 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 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 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 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7.新《公司法相关规定有哪些
2014年1月24日召开的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公司法修正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我市工商部门将随之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这次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须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我市市民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8.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以包括歇业在内的方式终止的,在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在清算后进行公司注销登记,即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债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债权的最后的保障手段。
同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故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是在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由清算出的公司现有财产按比例获得清偿,这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实现了股东有限责任的目的。
但是,公司不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不进行清算而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者不进行清算而等待公司登记部门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理的,不仅规避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的这种行为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侵权性质。
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全体股东有责任在公司解散(终止)的法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这也可以说是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程序性条件。如果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拒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以便进行清算,但在公司已越过清算程序而获得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时,则说明是股东违反了股东义务,具有了侵害债权的故意。
在这种情况下,参照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是一种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一种可行的方法。也即对股东故意打破公司法所创设的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机制的行为,应当让股东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
换一个角度看,公司解散后未进行清算,有意等待吊销营业执照,一方面说明股东在利用吊销形式恶意逃债,另一方面说明股东已接收和占有了原公司财产,这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也是一种客观现实。 如果股东仍愿追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利益,完全可依法定程序来实现这个目的,其故意规避法定程序,只能说明其实际获得的利益要大于其在正常情况下的有限责任利益。
所以,股东履行其法定程序义务应是其享有有限责任利益的程序和实体条件,其不履行,法律上科以其无限责任,以恢复受损害的债权人的利益,既可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也可体现法律的制裁作用。
9.最新的公司法是几几年的,法条全文是什么
05年修订。
06实施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10.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规定有那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主要有三项基本内容:
(一)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界限。股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行使权利超出上述范围.就构成股东权利滥用。
(二)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规则。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保护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前提。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适用条件和后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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