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承包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关于承包商安全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被施工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承包商的选择 4.1.1 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 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生产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 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生产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 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4.2 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 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生产部审查同意. 4.2.2 由生产部协调其他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 4.2.3 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外来人员入厂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4.2.4 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 安全教育. 4.3 对承包商的施工监控 4.3.1 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2 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3 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4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4.4 生产部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承包商管理制度
原发布者:腾飞网络库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施工作业项目以及提供其他劳务的承包商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科、车间、厂、中心(以下简称为单位)。2职责2.1项目合同签订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体单位,对承包商进行全面管理,督促承包商、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责任。2.2建设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独立区域技改项目承包商的归口管理,建立及发布合格承包商名录,并对项目单位的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2.3机动部负责检维修项目、设备设施拆卸项目和非独立区域技改项目承包商的归口管理,建立及发布合格承包商名录,并对项目单位的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2.4综合部负责承揽劳务项目承包商的归口管理,负责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车辆出入证、断路的办理及通行管理,负责对项目单位的消防、气防、保卫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建立及发布合格承包商名录,并按“谁用工,谁负责”原则进行管理、考核与评定。2.5安全部负责对承包商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完善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承包商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基础安全教育考核。3.5黑名单:是指不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违反集团和我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各类安全事故或隐患频发、违章屡教不改的承包商或外来施工个人,将列入承包商管理黑名单。4.3
3.建筑工程中承包商的义务是什么
建设承包商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1、按规定工期完工的义务。所谓规定工期是指合同工期加上由监理工程师批注的延期时间。承包商超出了规定的工期,将按合同的规定处以罚金。为了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完成工程,承包商有义务接受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并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意见随时对施工计划进行修改。
2、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承包商对各项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尽管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经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检验,并不能接触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知道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为止。
3、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承包商在工程的施工阶段,有责任保护施工现场人员和工程的安全,有义务提供对现场照管的各种条件,包括一切照明、防护、围栏及看守,
并应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知道颁发移交证书为止;颁发移交证书后,现场的安全和照管有业主负责。但承包商剩余工作对缺陷工程修补的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照管仍由承包商负责。
4、清理现场的义务。在施工阶段,承包商随时都应对现场进行清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在颁发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对移交证书所涉及那部分工程的现场进行清理,包括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的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以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并使原施工用地恢复原貌,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状态。
5、保护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义务。承包商除了对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坐标点和水准点进行准确的放线外,还有对上述各类的地面桩进行仔细保护的义务。由于对地面桩保护的不当而引起的任何差错应由承包商负责。
6、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义务。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包括施工计划、工艺、施工过程的操作、材料和已完工程的批准与否都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他应当充分的认识到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任何工程活动都是违约的行为。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而且只从监理工程师处取得指示。包括业主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有关上述方面的指示。
承包商应当,而且有权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以外的任何方面关于工程任何事项的指示。
7、遵守国家、地区成文的法令、法规的义务。承包商在与工程有关的一切活动中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承包商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法令或其他法律。
?、应遵守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由于遵守国家、地区的法令、法律而导致费用的增加,有承包商自己承担,他有义务保证业主不要承担由于施工活动违法、违规而带来的罚款和其他责任。
我国法规的规定: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承包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事故、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规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声等管理规定,经业主同意后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自身责任造成的罚款。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
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
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在工程项目中建筑承包商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范围太广了啊!
一、签证合同:
合同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合同关于工期、质量、付款、违约、材料涨价、人工费涨价、诉讼、不可以抗力等条款都必须关注。如果是涉外合同,还需要考虑汇率问题。
1、工期:必须考虑到施工所必须的时间,另外考虑到交叉施工的延期、气候影响。
2、质量:严控质量关,没有质量,风险无处不在。
3、付款:预付款,过程付款,质保金,款的进度必须与项目建设想符合,如果公司资金不够,千万不要垫付。过程款必须及时, 如果迟延付款,可以约定违约金,达到一定的时间,可以解除合同,工期约定要顺延。
4、违约:对承包商来说,工期约最为厉害,如果工期违约,尽量要压力违约金,这个根据项目的大小来谈。一般工期迟延过多,即使违约金不高,项目也会亏的,因为管理费用、人工费用、机械费用难以承受。
5、材料涨价:这个也是大风险,像钢材、水泥、含金属的材料(比如电线电缆、电器等)波动大、数额大的材料,对项目的成本影响厉害,铜价高的时候9000美金,低的时候4000多美金,那么电线电缆的价格就波动厉害了,这个需要考虑,可以在合同约定,材料涨价超过多少,甲方应予以提高合同金额。
6、人工费:同上。但是一般人工费相对涨的不是很厉害,关键是不要拖延工期,增加人工费。7、不可抗力条款:这个按照标准合同来,基本问题不大,如果特殊情况,也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8、索赔条款:很多甲方或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工期拖延、增加的费用,应及时向甲方进行索赔。注意时效和证据。
二、管理:
向管理要效益,那是非常厉害的。不同的公司,效益完全不一样。
第一,要抓工期,没有进度的项目是可怕的。
第二:要抓安全。安全不断的项目不干就亏死了。死人赔偿厉害啊,公司的信誉、形象都会大打折扣,厉害的营业执照都会吊销的。
第三:抓质量,没有质量的项目就是赔本的买卖。
第四:抓材料。一个项目65%是材料费用,材料成本要严控,材料质量要严格。材料管理要严格,丢失、浪费可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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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笼统,真想抓好,可不是在百度上就能解决的。需要系统学习。项目经理、总工很重要啊!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1、需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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