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农业种子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目前我国对种子生产有哪些法律法规
选用优良品种是发展蔬菜生产的一条重要措施。
而作为优良 的蔬菜种子,其品种本身应该优良,而且种子须具备纯净一致、饱满完整、健全无病虫、生活力强等基本条件。要获得大量优质 种子,必须在较高的农业生产条件下^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措 施,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田间管理制度,保证蔬菜作物的正常生 。
长发育。同时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还应做到每个技术环节乂包括 播种、田间管理、收获、脱粒、翻晒、清选、运输、贮藏及种子 处理等)都符合规定的要求,要随时随地防止发生差错,尽量避 免环境及人为的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品种和种子质量安全,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我国 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目前实行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颁布的、2000年12 月1日起实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1次 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0日颁涂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 员会章程》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1997年3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家标准GB/ 3543。 1—3543。
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1996年和1999 年颁布的豆类(GB4404。 2—1996);瓜类(GB16715。
1—1996) 和瓜菜作物种子(GB16715。 2-16H5。
5—1999)质量标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什么样的法律
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的一部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涉及种子质量的法律有哪些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民法通则、刑法等。
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种子范围规定、农作物种子商品包装规定等。其他:各省人大制定的种子条例和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管理办法、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两种主要农作物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品种审定和品种引进具体规定等。
就种子而言,最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种子生产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共十一章 七十八条,现将其中与种子生产关系密切的内容摘录如下:《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法所称的种子是指农作 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
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子法f第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 工作。
《种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种子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生产获品种权品种的种子需要品种权人的许可,并有委托书。
《种子法》第十五条至十九条规定,我国实行主要农作物品 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审定分省级和国家级, 主要农作物品种只有通过审定才能在相应区域范围内推广。 《种子法》第十四条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主要农作 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实 行分级核发;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明确规定种子生产许 可证应当载明的法定项目和关于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商 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和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 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等。
《种子法》第七章就种子质量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农业、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种子检验员的条件;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假、劣种子的 判断标准和依据;在不可抗力原因下,低于种用标准的种子使用 审批程序;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管理等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植物检疫法规。 《种子法》。
第十章对种子生产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种子法规定进行种子生产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 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规定生产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j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 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 并处以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5.国家对农作物新品种推广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新品种推广牵涉农民的核心利益,因此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和推广姜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 术推广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 原则。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 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 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 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 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 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农民推广种子,农 民向任何经营者购买种子,一旦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都可以向经营 者要求赔偿。 本案例中,县政府应该赔偿幸福合作社及村民的损失,赔偿后可以向种 子经营者进行追偿。
6.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大概有以下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一)综合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二)种植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三)畜牧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四)渔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港费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五)农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六)农垦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七)科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八)市场信息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九)农村合作经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
7.对种子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种子 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保证提供给农民的种子符合质量标准。
种子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种子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种子仍然可能会 造成减产或无产危害的,应当立即告知作为消费者的农民,并采取防 止减产或无产的恶性后果发生的措施。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种子法确立了那些主要法律制度
《种子法》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1章,共78条。确定了以下主要法律制度:一是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
首先是源保护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为: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油菜和马铃薯,各省还确定了1-2种主要农作物,目前我国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是抗虫棉花。
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品种的种子。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和转基因品种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者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办理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者拥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检验机构和种子检验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最低种用标准基础上的真实标签制度,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是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进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外资企业审批、种子行政管理者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种子使用者拥有自主购种权、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予经营者应予赔偿等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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