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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查封扣押财产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9 07:48
本文关于行政执法查封扣押财产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行政执法中查封、扣押财务的法律依据和扣押期限

查封,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查封”司法解释。

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规定的。

如果行政机关因为办案的需要,要扣押相关的物品做为证据,可以持扣押单,当面点清所扣押的物品,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扣押。

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

2.行政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8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可以扣押。

9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

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

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92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

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

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4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

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

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

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

处罚人;……

3.行政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9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92、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4.行政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的法律根据是甚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9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10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消除扣押。92、扣押期限为31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实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变卖抵缴罚款。

拍卖或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份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5.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适当性原则,不得扩大范围,将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纳入查封、扣押的范围,或者冻结超过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的钱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例如,某公司应当缴纳税款10万元,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发现该公司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冻结该公司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即10万元。如果税务机关通知冻结的存款金额超过10万元,则属于扩大冻结范围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如,某餐饮连锁企业中的一家门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只能对涉案的这一家门店进行查封,而不能查封与案件无关的其他连锁经营门店,否则就侵犯了该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常识中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范围是什么

案例分析:某市工商局在一次针对本市烟酒商店的检查中,发现宁某经营 的烟酒批发商店没有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属于无证经营。

于是,该工商局决定没收宁某尚未出售的烟酒以及违法所得八千元。宁某 及其妻子不服工商局的决定,在商店门口又吵又闹,严重扰乱了工 商局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工作人员一怒之下将宁某的汽车一并查封扣押了。

工商局查封扣押宁某汽车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行政强 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 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因此,工商局不可以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本案中,宁某的 汽车与无证经营无关,不应该成为扣押的对象。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的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8.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财物应当按照哪些原则处置

扣押财物应当按照的原则处置如下: 一是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并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会涉及两个期限,一个是办案期限,一个是查封、扣押期限。根据本法规定,查封扣押期限期限一般为三十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三十天即达到六十天,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来不及作出的,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

二是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四是对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所查封扣押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应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

9.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由于查封、扣押在行政执法中的广泛使用,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严格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不仅会造成这些款项的非法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还会给一些腐败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机关的威信。所以,本法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及违法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钱款的,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具体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予以处罚、处分,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国务院于2004年11月通过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11年1月作了修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由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处分的机关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其中监察机关负责对由财政违法行为的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考虑到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钱款的违法行为性质比较严重,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四种比较重的行政处分。在执行时只能在这四种处分之内进行选择适用,不能适用警告和记过这两种比较轻微的处分种类。

行政执法查封扣押财产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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