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农村村民未批先建违反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关于农村房屋未批先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情况 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农村房屋未办理报建手续就开工建设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对于违章建筑的来处理方式一般为限期拆除,不存在“以罚代法”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自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zhidao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2.处罚未批先建”行为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未批先建并已投产满两年的是否需要按照“未批先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实务中对“未批先建”属于一种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无异议,但对如何认定“未批先建”这一违法行为终了存在不同的观点,环境保护部在不同时期的复函中也有不同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违法建设行为停止,比如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者停建了,即认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终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则“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
环境行政执法一线人员大多持第二种观点,其朴素的理由是,建设项目建成还未办理环评手续比在建而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社会危险性更大,如果不对此种“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明显不公。1. 涉及“未批先建”的法律有哪些?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与“未批先建”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旧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2. 未批先建并已投产满两年,如何罚?从前述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所规制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有两个组成要件:一是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是开工建设。
因此,虽然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已停止建设的,则应视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经终了。“未批先建”并已经投产的建设项目及“未批先建”未建成即停止建设的建设项目,均满足“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这一要件。
同理,若“未批先建”并已经投产满两年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未批先建”行政处罚,则已经停建满两年的建设项目亦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从常理来看,已停建满两年的项目再进行处罚也就显得更不公平了。
实务中,很多基层环境执法人员之所以存在不理解,主要是因为:第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执法理念尚未变更。项目建成投产满两年后,即使不能对其进行“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还可以通过“三同时”及日常环境监管对企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不理解对行政处罚实施时效限制的法律意义。行政处罚时效限制本身就是为了让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避免行政相对人处于一种长期错误的信赖之中,以为不会有事或者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笔者认为: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处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或难作为;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广,不但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加大了环境行政执法难度。综上,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已投产满两年的,不应再按照“未批先建”进行行政处罚。
3. 过渡期间,法律如何适用?新环保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评法2016年9月1日施行,这些法律修改也使得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疑惑。根据“法不涉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笔者将相关适用规则梳理如下:1.基本规则 (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是连续的违法行为,项目完工和项目停止建设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终了。
(2)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所适用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2.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终了之日。
3.未批先用、少批多征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少批多占、未批先占是属于非法征地的行为,征收人要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未批先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 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 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有两种,一种是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擅自开工建设的;另一种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 自开工建设的。 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和 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执法主体是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这里不限 于环境保护部门,还包括其他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的部 门,如海洋环境保护部门;也不限于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部门,有可能是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的上级部门,或者 是受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委托的部门。 恢复原状是指通过拆除等手段使已经建成的设施或项目恢 复到开工建设之前的状态。
对于一般的未批先建行为,负责审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对于情形恶劣,项目环境影响较大,严重不符合环保管理要 求的,在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的同时,还应当拆除已经建成 的部分,消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属于更进一步的严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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