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建筑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方面,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
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
2.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规(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公布并施行);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三)规章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并施行);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发布并施行);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并施行);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8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并施行)。
(四)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2、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9]254号);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号);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号);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号);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号);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五)标准规范(部分)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程》(GB50720-2011);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5、《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6、《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12、《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13);1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14、《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15、《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16、《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17、《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18、《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19、《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安。
3.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主要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等。
2、其他相关法律: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刑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等等。
4.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哪些
1、主要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等。
2、其他相关法律: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刑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等等。
5.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6.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工程建设法》;
2、《招投标法》;
3、《建设施工合同法》;
4、《建筑工程质量法》;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拓展资料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 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2. 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 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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