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公路试验法律法规目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公路桥梁行业2017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以下简称新《桥规》)是根据《关于下达 2006 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6]439 号文)的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对《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 041-2000)进行修订而成, 适用于各级公路桥涵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施工 。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重点突出了技术的成熟性和先进性,规定了公路桥涵工程施工中应遵守的准则、技术要求以及对施工关键工序的控制原则,并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调配套,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新《桥规》在原规范基础上新增加了4章:第13章 扩大基础、承台与墩台,第20章 海洋环境桥梁,第 25 章 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第 26 章 工程交工,修订后条文部分共 26 章。
2 新《桥规》 增加了环氧涂层钢筋、高性能混凝土、真空辅助压浆、无粘结预应力和体外预应力、桩底后压浆、膜袋围堰、钢拱桥、斜腿刚构桥、拓宽改建梁桥拼接施工、大型箱梁整孔预制安装、钢索塔、矮塔斜拉桥、无背索斜拉桥、自锚式悬索桥、波形钢涵洞、涵洞接长、加筋土桥台等内容。
3 对混凝土工程,依据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标准,对原规范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调整:对水泥的含碱量提出了明确要求;集料的有关指标按方孔筛标准列出,原规范为圆孔筛;列出了粗集料的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和吸水率等指标要求;对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混合材料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增加了耐久性指标的要求;对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作出了修改。
4 对钢筋的机械连接、后张预应力管道材料、挖孔灌注桩、沉井、斜拉桥、悬索桥、钢桥、海洋环境桥梁施工相应技术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 在安全施工方面,主要对桥涵工程施工场地的规划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机具设备和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水上作业、施工现场用电、起重吊装施工、防火、季节性施工、爆破施工,以及在特殊地区进行桥涵工程施工时的安全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对防止水土的污染和流失、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以及对文物、古迹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予以规定。
2.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公路工程法律法规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3.道路交通法规的图书目录
序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公路法
第二部分 公路运输管理法规
第三章 反不正当运输竞争法规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六章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第七章 公路运输合同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第八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章 机动车辆保险与交通事故理赔
第十章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管理法规
第十一章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二章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附录
参考文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规汇编的图书目录
规划
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中长期规划纲要
交通部交评价发〔2008〕136号2008.3.22
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08〕86号2008.5.22
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
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08〕331号2008.9.23
公路建设养护管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2008.12.27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8〕6号2008.1.2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43号2008.4.2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8〕52号2008.4.28
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116号2008.6.4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发改法规〔2008〕1531号2008.6.18
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8〕274号2008.8.21
关于进一步提高公路基础设施防震抗震能力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8〕446号2008.11.7
水运工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2008.12.27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2008.1.7
关于加强航运枢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8〕82号2008.5.15
关于加强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交海发〔2008〕308号2008.9.5
关于港口老港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交规划发〔2008〕413号2008.10.24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8〕510号2008.12.13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8〕511号2008.12.13
运输管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4号2008.12.27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2008.5.26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2008.7.22
……
海事救捞
人事劳动
财务统计
行风建设
节能减排
邮政管理
综合
其他
部分地方交通法规
国际公约
附录
……
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法律规定
1、分项工程在分部工程中,应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2、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3.1.3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3.1.4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检,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抽检,对施工单位检评资料进行签认,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进行审定。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测机构可依据本标准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评定。3、工程质量评分。4、分项工程质量评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
6.关于高速公路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路项质量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
7.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章节目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公布检查结果,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
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通过项目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应分别鉴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公路工程的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项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工程项目同一合同段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设计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工程投标。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法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作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测设计(含优化设计)任务,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