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签合同上保险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时还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时,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对象是意外危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即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即投保人当然为合同当事人。如被保险人非投保人则和受益人一样属保险合同关系人,也可称其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则需在保险合同上签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因此除当事人、关系人外还得有补助人。主要补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另外,保险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险中介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必须有买方、卖方、中间人,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只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作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保险公估人没有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快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别对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规定。要用法律保护中介人相应的合法权利。仅靠《保险法》第六章规定是不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的。
保险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体,当然,主体之间也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合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保险法律关系问题的重要性。
2.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工作多久应该上保险,签合同,什么法律条文
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
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果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
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的结果是保险合同无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扩展资料: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
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效合同
5.劳动法与合同法规定的签订合同中上的保险都是什么保险
三险一金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购房按揭时所用)假设你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000(此基数以你们公司为准,你可以问一下你们公司的人事部门,而交费比例都是统一的),现以北京地区缴费比例为例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8%,公司交纳比例20%,其中个人账户每月存储额=(8%+3%)*2000=220元公司交纳的其余17%作为社会统筹基金,在你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之前,可暂时理解为统筹基金都发给了目前的老人。
领取养老金条件: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特别注意:“累计”,如果中途你到过的公司不给你缴纳,你的保险就要断了,那么你以前交过的就不算了,要重新交纳至累计15年方可取用。如果你有一天辞职不干了,你也要争取到当地人才中心自己缴纳,以保证累计15年。
养老金的领取数量我想这个也是你最关心的,举个例子。某男性员工目前25岁,2000年参加社会保险,其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为60岁。
假设2035年该员工累计缴纳社保35年,且缴费基数为2000元;期间公司共缴费168000元,个人缴费共67200元;个人账户中金额92400元。2004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1022元;假设2030年全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该员工月退休金为①+②=1770元①基础养老金:5000元*20%=1000元②个人账户养老金:924000÷120=770元此例子适用于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
你可以参照此例大致计算一下自己的数量2、医疗保险个人部分:2%+3元;公司部分:10%其中个人账户(也就你的医疗存折)每月:(2%+0.8%)*2000=56元其余部分都是统筹基金,交给社会,由国家统一分配享受医疗保险保准: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医疗保险。2001年4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后退休职工,累计缴纳基本医疗年限必须男满25年 ,女满20年(含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及2001年4月1日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职工缴费年限不足以上规定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不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1年3月31日后参保人员,按实际缴费计算年限。退休时不足规定年限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但不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3、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0.5%;公司交纳部分 1.5%无论是个人部分还是公司部分,都不计入个人账户,全部交给国家特别注意,农民工不缴纳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领取:这个你应该比较关心,但是看了介绍,估计你的心都。
连续交费1年以上不满2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2年以上不满3年,领取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3年以上不满4年,领取9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4年以上不满5年,领取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交费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交费时间重新计算!特别注明:救济金就目前来说非常少,每月也就几百块钱,根据上面的年限,最长也就能领24个月的,还得保证你缴纳失业保险年限为5年以上。
还不够你申请失业救济等一系列的手续费用呢!,所以尽量不要失业。请看下面:失业保险发放数量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0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3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6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91元。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x 8%,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8%。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6.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通过对其所进行的调查来完成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是以我国《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的。通过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调查而形成的认定,在总体上,可分为有效合同的认定与无效合同的认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无效条款认定等情形。
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与认定没有固定模式,只能以个案方式存在。因此,对积累案件资料和案例分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7.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增加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充分说明义务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释
1、《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其他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律规定
1、《保险法》第15、1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是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方面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规定。
2、《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就是说,一旦投保人认为投保时没有完全理解保险合同内容,致使保险合同与所希望的保险保障不符合,或感觉自身经济能力不能满足保险费用的交纳,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投保人继续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直接撤销保险合同。
2、在投保、理赔或退保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起诉保险公司,捍卫自身的权益。我相信,这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长远、共同利益,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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