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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尽职免责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9 14:42
本文关于治超尽职免责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如何尽职免责

怎样尽职才能免责? 所谓尽职免责,我们通常理解为一个人在从事一项工作时,只要按照本职岗位上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尽力履行职责,即使因客观原因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也可以不为此后果承担责任。

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全面的。“只有尽职才能免责”,很显然尽职是免责的前提,只有在尽职的基础上才能谈免责,这句话重点在尽职。

翻开历史的画卷,我们可以找到有关尽职的诸多词语,什么鞠躬尽瘁、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等等。古往今来,我们有关尽职的解释太多太多。

尽:就是全力做出,竭力做到最好;职:就是职责。尽职就是尽最大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

尽职是全身心地付出,尽职是挑战难题的勇气,尽职也是战胜困境的决心。尽职是对工作职责的勇敢担当,是对工作环境的积极适应,也是对自己所负使命的忠诚和信守。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你从事的是什么样的职业,要想做到免责,必须先做到尽职。而尽职,我认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找准自己的岗位,清楚所在岗位的权利与义务 我们常常说“要找准位置”。

这里的位置就是指自己工作的岗位。固然位置很重要,只有找准自己的位置之后才能正确的履行职责。

每一个参加工作的公民都有自己的岗位,这个岗位所对应的是它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要想把工作干好,做到尽职免责,那么我们首先要找准自己的岗位,清楚它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找到了自己所处的岗位,并清楚它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才能正确行使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而避免行使超出这个岗位的权利或不行使这个岗位应当拥有的权利。

在监狱工作中,我们同样有对应的岗位,这些不同的岗位区分了我们每个监狱民警的不同工作内容,并划分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你没有找准自己所处的岗位,那么你很可能没有履行应该行使的职权,进而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失职,从而造成不良后果。

明确岗位职责 熟悉业务知识 岗位职责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它与我们所在职位的工作息息相关,是我们干好工作的出发点。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助于提升工作人员的执行力、提升工作效率。俗话说:“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

我们只有在明确自己岗位职责并熟悉业务知识的基础上才能把工作做好、做强、做精。一个不明确岗位职责,不熟悉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是不可能把工作做好的,更谈不上尽职。

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 认真履行职责 正确行使权利与义务,认真履行职责,这是我们尽职免责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尽职免责的基本要求。

它就如同万丈高楼的坚实地基,只有足够牢固的地基,才能承载起高楼的重量。 我们在工作岗位,要想做到尽职免责,就必须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义务,公平公正执法。

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铭记自己宣誓的诺言,牢固树立崇高的使命感,这是我们做好自己工作的基本保证。不徇私不枉法,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常怀清廉之心,常思尽职之责,常悟正义之道。

切切实实把违规操作扼杀在萌芽状态,把徇私枉法消灭在最初的摇篮。 认真履行职责就是要有责任感。

责任感是对自己义务的知觉,以及自觉履行人生义务的态度或意愿。责任感即包括自己履行职责的过失和责任的态度,也包括对他人和社会责任的意识。

社会学家戴维斯说:“放弃了自己对社会的责任,就意味着放弃了自身在这个社会中更好生存的机会”。“责任重于泰山”,这句话道出了责任感的重大意义。

纵观古今中外,那些流芳百世的豪杰,无不将责任感视为一生追求的信念。在这种坚定的责任感鞭策之下,他们不断奋发前进,最终在各自的领域取得了丰功伟绩。

我们更要有责任感,我们承担的是法律的责任,肩负的是人民的重托,支撑的是社会的和谐。唯有强烈的责任感才能不断的激励我们勇于进取,才能不断的鼓舞我们严把安全的大门。

认真履行职责就是要有敬业精神。敬业精神是对职业的热爱而产生的一种全身心投入的精神,是社会对人们工作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个人最大限度地投入本职工作。

爱岗敬业是我们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同时也是我们每个工作人员干好工作的必修课。“人是要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对监狱工作的敬业精神。

人生好比海上的波浪,有时起有时落,它不是一帆风顺。但无论在怎样的情况下,这种情绪都不能影响我们的工作态度;无论在怎样的条件下,这种精神状态都不能滑坡;无论在怎样的环境下,我们都要敬业于监狱事业。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尽职尽责,才能为免责打下基础。 提出合理化建议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们每个岗位上制定的制度都会逐渐的不适应现实工作。在熟悉业务,认真履职之后,我们会发现很多漏洞和弱点。

这些漏洞或大或小,大多数不影响我们正常的工作。但工作无小事,任何一个细小的漏洞都可能引发不可估量的后果。

因此要真正的做到尽职,我们还需要在日常的工作中总结“漏洞”,并针对这些“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不断的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处理事务的方式方法,最终避免“火山”的喷发,为我。

2.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免责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全部免责。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3.安全生产如何做到尽职照单免责

基层安监干部在我国的公务员中是一个非常悲催的群体,悲催在哪儿呢?其他部门公务员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基本不太可能被判刑;而基层安监干部即便不贪污不受贿,一旦辖区内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他们也可能被判刑。

从山东淄博周村,到河北衡水枣强;从湖南株洲醴陵,到内蒙赤峰元宝山……一次又一次安监干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例,让安全监管成了一个最没有安全感的职业。本人曾经写过《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是“尽职免责”还是“株连九族”》对该问题进行过探讨。

可是,近期云南省金平县法院因安监人员少转发了一份上级的文件,认定该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李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又把安全生产领域如何做到尽职免责推到了风口浪尖。一、负责需明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为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两部分;工作职责又分为岗位职责、授权职责、临时职责。

这些职责统统算作“尽职”中的职责范围。安监人员和其他负有安监职责的人员首先要掌握并履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涉及本职工作的一些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划定的法定职责。

其次要认真领会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安全生产文件、方案、制度和计划。也就是说法定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被转化为工作职责,要求安监人员认真履行。

事故调查中往往追查的就是一些人不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方案和安排计划去做,从而认定他侵犯了安监职责。所以我们日常工作中不是履行了法定职责就完事了,还有大量的工作职责需要我们去遵守落实。

只要有一项不尽职,又因此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我们就成了被问责的对象。既然工作职责也是我们的“责”,这就要求我们平时在起草会议讲话、文件、方案、制度和计划时不要写的太满,诸如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彻查安全隐患、100%等做不到的坚决不写,否则,等着检察院来找你吧!二、尽责方免责 目前,新安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里面没有安全生产尽职免责的概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有十种情形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效力太低,问责部门一般不予认可。所以本人曾经在《生产安全事故问责是“尽职免责”还是“株连九族”?》文章里面提出,安全生产领域没有尽职免责,只有尽职减责。

令人欣慰的是,国家安监总局近年来越发意识到当前责任追究对安监队伍稳定性的负面影响,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力求从顶层设计角度改变困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让多少安监人看到了希望。

但是,一只靴子自2016年12月9日落地,到现在没有听到另一只靴子落地的声音。但近期有两件事令人鼓舞,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今年6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发函,正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六十八条修改见图1。

第六十八条的修改如果能够通过,安全生产才真正有了“尽职免责”尚方宝剑。二是今年2月23日,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就《安全生产“十三五”立法规划(草案)》征求意见,有这样一项立法任务非常值得安监干部关注,详见图2。

请大家注意两个红框内的内容。第一个红框内指出了当前基层安监干部面临责任追究的困境,并且列举了重庆綦江26名安监干部集体辞职等案例作为论据。

看得出来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在起草“草案”时,是完全从实际情况出发而且不回避问题的,也是想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这是国家安监总局对基层安监干部被追究责任的态度和立场,所以朋友们千万别认为国家安监总局没把大家的诉求当回事。

第二个红框内有两个看点,其一,将来要制定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极大程度地提高了《规定》的法律地位。其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要解决的是这些问题:1、安监执法的责任边界如何确定?2、安监干部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哪些?3、只有达到哪些情形安监干部才可能被追究责任?解决了这三个问题,安监干部尽职免责也就真正有法可依了,安监干部被以各种很牵强的理由追责的事情也会越来越少。

“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里面的“单”到底是什么,现在议论纷纷。本人认为这里的“单”,就是我们的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

也就是说我们认真履行了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就可以做到免责。免责是有责,只是因某些原因免掉了,尽职了应该是无责,因此不存在也无需谈免责。

无论是哪一个行业领域,也无论是那一个岗位,我们强调的都是尽职尽责。都尽职了,还应该有责?交警是监管驾驶行为的,因为有人违法驾驶导致事故是不是就应该追究交警责任?纪委是监督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的,因为有人腐败是不是就应该追究纪委责任?因此,尽职免责下一。

4.不良资产处置的责任认定和免责

第六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并执行相应的回避制度。

第六十一条 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检查结果,对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认定部门和人员应对责任认定结果负责。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报监管部门。重大违法、违规、失职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擅自处置剥离(转让)资产,放弃与剥离(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剥离(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剥离(转让)后回购剥离(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指引规定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十一)其他违反本指引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该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河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5.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相关法律知识: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 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1)全部免责。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 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6.如果因货车司机超载会被怎么处理,请问相关法律

货车司机超载处理根据超载程度不同处理结果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新标准中,针对车辆超限超载多少的情况分为轻微超限、较轻超限、严重超限等各种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1.如超限程度百分率小于5%的,属于轻微超限,执法人员将不登记,不卸货、不赔偿、不处罚,教育放行;

2.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5%小于等于20%的,属较轻超限,执法人员将进行登记,并要求当事人自行卸货分载,按标准缴纳公路补偿费,不处罚,不扣分,警告教育;

3.超限百分率大于等于20%的,将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并处按超限严重程度处罚,建议交警扣分处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百分之30%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将强制卸货,按规定缴公路补偿费,交警扣分处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治超尽职免责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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