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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股权投资开放

时间:2021-05-10 20:00
本文关于外商股权投资开放,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0日讯:

1.中国如何进一步放宽外商在西部的投资领域和股权限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我国西部开发办副主任王春正于2000年10月说,中国将进一步放宽外商在我国西部地区的投资领域和股权限制。

他向出席中国我国西部论坛的100多家世界知名企业的总裁、副总裁发表演讲时表示,中国正在研究扩大我国西部地区银行、商 业、外贸、电信、保险、旅行社、会计、律师、工程设计、运输、市政 等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 他说:“国家同时也在研究将外商投资于外贸企业的试点 扩大到我国西部地区的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

并且,一些 领域的对外开放也可在我国西部地区先行试点。”王春正说,目前外商投资商业零售的试点已扩大到我国西部地 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国家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西部地 区开设分行或办事处,对于我国西部地区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允许 外商投资开办旅行社。

他说:“国家对中我国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已经放宽 了限制,采取了更灵活的措施,比如西气东输项目的建设,就 允许外商参股甚至控股。”他还表示,中国将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外资,扩大我国西部地区以BOT、TOT方式利用外资的试点,支持国家鼓励和允许国内企业 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

他说,中国已在我国西部地区进行了广西来宾电站、成都第六水 厂两个外资BOT项目试点,并已批准重庆庆铃公司在境外发行 可转换债券筹资。王春正说:“我们正在研究和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 险投资基金方式利用国外资金。

还在研究对投资我国西部地区基础 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投资人民币贷款比例。 同时,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将主要向 中我国西部倾斜,并提髙我国西部地区所占的比例。”

2.在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时对外资的进入《规定》中有何新的政策措施

突破了国外风险投资的进入障碍。

国外的风险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遇到进入的法律障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规及《公司法》中均缺乏对外商投资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保障条款,有些条款甚至相反地遏制了风险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如《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技术入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等。 此外,现行法规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领域还有一定的限制,国外风险投资感兴趣的网络投资暂时还没有对外资开放。

还不允许个人作为合营中方的投资者,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规定不能低于25%的限制等等。 《规定》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批准的其它领域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这也就是说风险投资公司以其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再受《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赋予外商投资风险投资公司再投资功能,外商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中国的法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再去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这一点与投资性公司是同样的,但风险投资公司不具有投资性公司所具有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技术支持等功能。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是什么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律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其中,中国股东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是中外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成立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一样,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如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一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住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设立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资本总额,其他条件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同。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发起设立的条件发起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5.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有哪些方式

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

目前在吸收外资中还占有相当比重。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

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五)新的投资方式 在不断扩大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我们还在积极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 1、BOT:在基础设施领域的BOT项目已开始尝试,如广西来宾电厂的BOT项目已获得批准。

2、投资性公司:1995年4月,外经贸部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鼓励境外大公司开展其系列投资计划。目前已设立了160多家投资性公司,这些公司的投资活动正在不断扩大。

3、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申请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4、购并:跨国购并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6.中国何时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2018年8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具体而言,银保监会将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取消了多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其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此外,官方还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手段不断丰富,具备在便利外资深度参与的同时,有效防范开放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的能力。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在推动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过程中,宏观管理部门将不断完善机制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完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和相关审慎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

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应机构类型的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现有和未来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外商股权投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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