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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投资者保护宣传

时间:2021-05-15 18:15
本文关于5.15投资者保护宣传,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5日讯:

1.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2.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

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

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

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

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

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

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

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

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

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

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

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

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

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

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

对上市公。

3.投资者保护对公司财务政策的影响

为了评估法律结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LLSV首先按照法源将49个国家分为普通法、法国大陆法、德国大陆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四大法系¨,然后制定了一套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包括股东权利保护指数、债权人权利保护指数和执法效率指数.在此基础上,LLSV将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与公司财务相联系,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一系列公司财务问题有关,主要体现在如下八大专题. 1.1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投资者为了避免成为中小股东而遭受管理者的剥削,只有通过持有大量股权而成为大股东,以监督管理者的剥削行为,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中小投资者面对较大的被剥削的风险,只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股票,这使得股权融资异常困难,促使股权趋向于集中。

因此,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来源于,或者说,替代了弱投资者法律保护.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其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更高,两者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对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的这种替代关系,来自跨国比较的分析结果同样支持LLSV的观点.但单一国家时间系列的分析结果则倾向于否定LLSV的研究结论. 1.2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价值 当外部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时,公司的更多利润将以红利或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外部投资者,而不是被内部人剥削,为此外部投资者愿意为股票和债券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通过限制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法律保护提高了证券价格.其研究结果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公司价值更高;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较弱.引发了后来一大批学者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三者关系的研究和检验.公司治理变量,尤其是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比其他宏观经济变量能更好地解释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汇率和股市市值的变化.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价值越高,同时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受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此外,对39个新兴国家209家私有化公司的实证结果同样支持上述结论. 1.3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控制权私利 LLSV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限制大股东等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所获得的控制权私利将减少,公司价值将提高.与同一国家非交叉上市的公司相比,在美国交叉上市(crosslistings)的公司,其控制权私利水平越低,公司价值更高.在美国交叉上市的外国公司其投票权溢价低于非交叉上市公司,并且投票权溢价的下降水平与上市公司母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负相关,来自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国家的上市公司,投票权溢价的下降幅度最高。除了使用交叉上市样本外,不同法系控制权私利水平的差异,其实证结果显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与控制权价值显著负相关。

此外,来自意大利的证据也表明,在时间系列上,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加强,控制权私利逐步降低. 1.4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资本成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公司利润不容易被内部人侵占,而更多地作为利息和股利返还给外部投资者,外部投资者因此愿意为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使公司可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即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资本成本越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越容易通过筹集外部长期资金实现理想的增长,公司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越低.内幕交易管制的真正实施可以起到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资本成本三者关系后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股权集中度越低,资本成本也越低.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其结果导致公司流动性较强,流动性成本较低,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较低. 1.5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支付率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政策可能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关系.一方面,根据结果模型,股利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结果.因为在一个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下,中小股东将使用法律权利迫使公司吐出现金,以阻止内部人使用太高比例的公司盈利来获取私利,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股利支付率越高.另一方面,根据替代模型,股利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为了能为有价值的项目筹集外部资金,公司必须树立起在剥削中小股东方面是有节制的声誉,其方法就是支付股利,以减少可供内部人剥削的现金,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股利支付率越高.实证结果支持了结果模型. 1.6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持有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外部股东无法强迫管理层吐出现金,管理层将持有大量现金并做出许多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而且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外部融资的成本越高,管理层倾向于持有大量现金以备用于未来有价值的投资项目.通过对45个国家的实证分析后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公司的现金持有量是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国家公司现金持有量的两倍,投资者法律保护是公司现金持有量的重要决定因素,支持了Jensen的自由现金流假说.在此基础上,Pinkowitz,Stulz和WiUiamson认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社会较不稳定,公司不得不持有较多流动资产以应对外部突发事件,同时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较不发达,筹集资金成本较高,致使公司必须持有大量现金.三。

4.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有哪几种宣传形式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曾经说过,投资者的成熟是证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推动力,市场越发展,就越需要成熟、理性投资者的参与,投资者如何具有理性的市场投资理念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证券市场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平台;上市公司经过股改和专项治理以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关注和投资的热点。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尽管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种信息享有法定知情权,二者是一对利益共同体。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有效处理和解决公司和投资者关系的重要渠道。

对上市公司来说,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基本上是接电话或接待来访者,回答和解释一些他们所关心的问题,介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时,不像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银行类基金代销机构那样,有众多的营业网点和与投资者面对面交流的便利条件,可以很好地安排培训讲座,普及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倡导理性投资。在这样的客观情况下,上市公司怎样才能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呢?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诚信为本,规范运作,真诚待人,增强对投资者的亲和力;二是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让投资者充分详实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做一个真实透明的上市公司,这是对投资者的最好回报;三是建立健全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发言权;四是充分发掘投资者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社会资源,努力做到投资者和经营者优势互补,长短互济,内外互助,形成发展合力。近年来,我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贯彻“稳健经营,精细管理,创新机制,科学发展”的经营理念,以“做响品牌、做大市场、做美环境、做优指标、做强企业”为战略目标,采取统一市场协调和市场拓展、调配技术资源、实施品牌战略和优化产品结构等方式,完成了在区域市场的产能布局,公司的市场集中度、集团化优势明显加强,经营质量逐步提高,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与此同时,公司认真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截至目前为止,没有出现因信息披露原因引发公司股价异动的现象。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说,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培育大量的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保护投资者利益、履行社会责任将成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信任把投资者与公司紧紧连结,责任使我们倍加珍惜这份托付。上市公司深知只有靠诚信规范,才能控制风险,建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取得投资者、商业伙伴和监管部门的信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投资者利益,从而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上市公司自身。

5.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表示,风险处置是保护基金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在“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发展与完善国际研讨会”上透露,风险处置是保护基金公司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处于收口阶段。

下一步,保护基金公司将通过开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估的方式,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监测。 陈共炎表示,目前保护基金公司正在设计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估指标体系方案,具体设想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证券公司包括公司治理、内控、信息公开、客户资产管理与账户管理、禁止行为、客户权利、投资者教育和服务等在内的几大方面指标进行设计,通过保护基金公司下设的投资者调查中心与投资者呼叫中心所收集的证券公司相关信息,对每一家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保护状况进行评估;第二层次,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编制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指数,对整个行业的投资者保护状况进行评估。

会上,陈共炎还介绍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现有各项职能的运行情况。陈共炎表示,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以来,全力参加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基金的审查与拨付。

在实施过程中,保护基金注重借鉴国外经验,不断简化审计、拨付流程,提高收购效率。截至2008年6月底,保护基金公司共计拨付基金169笔,累计收购完成95%以上。

其中,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缺口48笔,用于收购个人债权121笔; 二是加大专项审计力度,保障基金的合规使用。截至2008年6月底,保护基金公司共组织400多人次完成了对22家被处置证券公司47项次审计检查,有效地保证了保护基金的合规使用; 三是积极参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提高债权受偿水平。

在25家使用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中,已有23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中,保护基金公司共担任18家证券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委员,担任15家证券公司债权人会议主席。

5.15投资者保护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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