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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宸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17 17:05
本文关于上海宸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7日讯:

1.P2P平台有哪些刑事风险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即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那么,若P2P平台不越过监管层面上的《十部委规定》“监管红线”,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规避刑事法律风险?2014年12月6日,一则二审无罪判决宣判,根据该判决,人民法院就“介绍自然人借贷”的合规性进行了一定的说明:(2014)榕刑终字第741号(平台:宜信普惠公司)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没有证据支持。

整个借款和还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没有参与资金流转,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上诉人林某甲负责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

原判将“宜信普惠公司”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刑法打击的对象没有法律依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关于本案“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本院应予以纠正。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P2P平台本身的“中介业务”,并不属于传统银行业务,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中的任何一种。

易言之,P2P平台本身的居间业务,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但是,提供“增信服务”,是否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触犯刑法,尚无可从公开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监管层面、司法层面乃至立法层面的进一步确定。

此外,根据公开渠道所能获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较为成功的P2P平台,它们所坚持或实际经营的P2P业务,一般也都包含着“信息服务”,并排除了一些特许资格业务。例如,作为入选2015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排行榜(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联合发布)的两家P2P企业:人人贷【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陆金所【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则是:“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组合设计、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此外,作为国内P2P行业的业内首家及P2P本质业务的坚持者,拍拍贷【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结合以上自公开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经营范围信息,不免看到:P2P行业的本质,是金融信息服务、借贷居间服务;另一方面,就单纯经营P2P本质业务而言,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即未经批准而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即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我国,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就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吸收公众存款,即是银行业务的一种。因此,若P2P平台面向公众吸收资金并构建资金池,则不仅触犯了非法经营罪,更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有着如下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目前,大多数的P2P平台,无疑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的;其次,平台为经营其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无法回避的,因为,信息公开和共享正是P2P平台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释推之:一方面,P2P平台本身,根据其本身的业务特点,既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P2P平台是否触犯该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向公众吸储并承诺回报。

据此,作为一个网络融资平台,P2P平台的本身属性,便决定其往往游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边缘。所以,若平台不能独立于借贷双方,而是归集资金构建资金池并寻找借款人,同时承诺一定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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