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9日讯:
1.上市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是什么
本报讯(记者蒋娅娅)股票上市新规出台之后,基金上市也有新规。
记者昨天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将于今日发布并正式施行。 据透露,新规则首次引入“持续信息披露”概念,信息披露时间节点更加细化。
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也要在次日予以公告。对“发生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的披露也有了具体的时间约束: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新规则加强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要进行复核、审查,并盖章确认。
新规则还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规”作出了具体的惩戒规定。视情节轻重,上证所将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以及责令其更换等处分。
2.基金发售期的规定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售第三节申购、赎回、交易第三章信息传递与披露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型指数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 第六条交易型指数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定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总量限制、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第十一条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
在上市交易的前三年,本所适当减免申购、赎回经手费。 第二节发售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
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第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应当明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十五条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申报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或者组合证券。 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
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第三节申购、赎回、交易第十六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十七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席位代码、申购及赎回代码、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
第十九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二十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二十一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入组合证券或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拥有足额的资金。代*****办证券公司不得为投资者融资,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
代*****办证券公司在办理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指定交易时,应严格执行本所转指定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控制相关风险。 对违反前三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代销协议的规定,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并报本所认可。
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是什么呢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证券上市的证券上市的条件有什么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框架是怎样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必须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6.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细节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1。
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
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
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
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
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
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
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
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
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
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
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
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
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
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
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
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
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
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
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
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
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
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
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
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
3。 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
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
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
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