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优劣,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9日讯:
1.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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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有何区别?
个人投资者的劣势大于优势。从信息角度来说,个人投资者已经跑输了机构投资者,只有公开信息资料,而机构通过调研等手段可以获得更多的隐含信息。资金问题,一般来说,机构操作的基金量都是比较大的,因此基数也比较大,我们都知道,对于投资来说,基数越大,在盈利的时候,也就赚的越多。|
▲一、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有何区别? 在投资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即为个人投资者,而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 个人投资者主要是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的,在投资市场,个人投资者(无论资金的多少)都可以称为散户。 那么,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区别有哪些呢?各有什么优势? 总体来说,个人投资者的劣势大于优势。 因为从信息角度来说,个人投资者已经跑输了机构投资者,只有公开信息资料,而机构通过调研等手段可以获得更多的隐含信息。拿股市来说,中国的股市我们大家都有目共睹吧,如果你能拿到第一手的信息,肯定是比那些散户能更快的做出行动,避免大跌也是有可能的。 另外就是资金问题,一般来说,机构操作的基金量都是比较大的,因此基数也比较大,我们都知道,对于投资来说,基数越大,在盈利的时候,也就赚的越多。
2.单个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资产组合的选择上有什么异同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投资管理专业化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1997年以来,国内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都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研究所。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时绝大部分都是小户投资者,缺乏足够时间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断走势,也缺少足够的资料数据去分析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投资结构组合化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3)投资行为规范化
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投资机构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
二.国内股市目前 国内股市目前机构投资者包括
1.证券公司,
2.私募基金,
3.保险公司,
4.封闭型公募基金,
5.开放型公募基金,
6.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7.QFII境外投资机构 。
3.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有什么区别
首先从本质看 一个是机构,一个是个人。
投资机构:涉及的项目横跨比较大,有做孵化的,有做PRE-IPO的,有做M&A的;而且投机机构投资额相对比较大,要求更苛刻,毕竟钱不是自己的。
天使投资人:大多是有钱的富人、商界投资界大佬,是拿自己钱做投资为主。天使投资大部分是投资很前期的项目,而且投资额不会很大(不代表股权拿的不多),在项目后期做并购,做B、C、到IPO前最后一轮融资一般不会有新的天使投资人出现。
法律来看,投资机构受到法律约束和保护,天使投资人大部分是自然人。
投资的项目,投资机构会受到限制,不是什么领域都可以投,天使投资人相对随意些。
当然,现在做投资也有叫angel 轮,也会有VC投,但是咱通俗的说还是上面那些。
4.个人入股投资项目与公司入股投资项目的利弊各是什么
股权投资现在的主要主体包括:自然人、合伙制企业、公司三种主要形式,其组织形式的不同主要是跟国家税收政策与组织形式有较大的关系,如在美国合伙制企业形式在VC/PE中最多,而在欧洲公司制最多,而在大陆,也是由公司制向合伙人企业形式在转型,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较多,毕竟在成本上税收占了相当大的一块。现在说你感兴趣的自然人投资形式,这个股权投资形式比较少,税收原因和投资范围的限制都很多。自然人可以选择注册一个离岸公司来做,税收和投资范围限制都很少,操作也较为方便。
除了以上利弊,还有一点最本源的,在中国法律中,自然人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因此在商业行为中信誉与责任风险都是最大的,如自然人要承受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却是有限责任,这个你要搞清楚。
5.个人投资理财项目的优劣有哪些
1、储蓄 储蓄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投资理财方式,是银行通过信用形式,动员和吸收人们的剩余资产的业务,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具有安全可靠的优点,而且在国内各大银行的网点办理,十分便利。
但是受到国家银行的约束,在吸收人们手中的闲余资产时会给予储户一定的利息,银行利息率低,收益小 2、股票 股票作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已经深入人心了,其实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金时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是证明投资者投资入股并据以获取股利收入的一种股权凭证。 影响股票收益的因素很多,所以股票的风险很大,但股票收益也大 3、期货 期货的种类很多,并且更是风险极高,收益也极高的一种投资理财方式,是将现在进行买卖而在未来进行交收的标的物。
一般适合专业人员,不适合普通人。 4、房地产投资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投资房地产行业成为获利快、大的投资方式。
但是房地产投资只是当做短期投资理财来进行,长期看来具有一定的风险并且流动性能差。 5、保险 对于保险,对未来的一种投资,能够有效地规避未来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将风险交给保险公司来承担,以防止未来出现这些重大事故个人无法承担。
6.从投资人角度比较分析一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
选择个人最佳创业形式: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个人投资创业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经修订的该法创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给个人创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经营组织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个人如何选择最佳的经营组织形式?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两者作如下比较分析归纳,供投资者参考。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
(三)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 三是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均有本质区别。 (一)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果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它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比如,若公司背上了50万元的债务,而公司全部现存资产只有30万元,只需赔30万元就行了。
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
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承担的行政责任尺度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中一些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可达到50万元;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所设定的行政法律责任较少,各种行政处罚的罚款最高数额也仅为5000元以下。 (三)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
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设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7.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优缺点
一、个人独资公司的优点
从个人公司的制度设置上看,“个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其具有内部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运行效率高等无法被取代的优点。
二、个人独资公司的缺点
(1)股东权利缺乏约束
“个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投资者有绝对的权威,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缺乏机构之间的制衡,一人股东全部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记录。
(2)股东权利缺乏约束带来的系列弊病
因为个人公司特殊的股东构成,股东权利缺乏相对严格的约束与限制,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用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
(3)个人公司让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更大大的风险
上述诸多的混同已使公司的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即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对人的追究,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过大的风险。
(4)个人公司的股东自身的风险。
对一人公司来说,除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较大的风险外,其股东自身也存在不小的法律风险。从个人公司的制度设置上看,“个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
三、合伙企业的优点
1、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
3、合伙企业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避免完全由出资大小决定。
4、合伙企业管理相对较松,各地存在较多税收洼地。
5、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作为税收透明体,所得先分后税,以其合伙人名义缴纳,合伙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合伙企业的缺点
1、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即有责任替其偿还债务。
2、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未明确可以作为重组当事人,享受特殊重组递延纳税优惠。
4、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不能如居民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独资企业的特点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独资企业搜狗百科合伙企业搜狗百科
8.金融学问题:证券发行公募与私募的优缺点分别是什么
公募又称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在公募发行情况下,所有合法的社会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认购。 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对公募发行都有严格的要求,如发行人要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
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 行驶机构自己的员工;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发 行人的社会信誉。 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各有优劣,一般来说,公募是证券发行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然而在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中,随着养老基金、共同甘共苦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增长,私募发行近年来呈现出逐渐增长的趋势。目前,我国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发行驶 几乎全部采用私营募方式进行。
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即证券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保险基金等。
与公募发行相比它具有发行要求低、节约发行时间及成本、承销费用低、收益高等优点,但其流动性较差、发行面窄不利进一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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