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一道新闻学《新闻概论》的课后题:公众领域理论是如何理解“公众”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20日讯: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有三个构成要素,即公众、“公共意见”或“公众舆论”、公众媒介和公共场所;有四种类型,即代表型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模式)、平民公共领域以及公共领域的福利国家大众民主模式。公共领域既是17-18世纪欧洲历史发展中的历史实在,更是一种理想模式,是哈贝马斯用于进行社会批判的工具。
公共领域中的“公众”有三个特征,或者说是三个前提:一是拥有共同关注的普遍利益(利益的普遍性是相对于公众群体的范围而言的),这种普遍利益超出私人或集团利益之上;二是自愿性,即组成公众的每一个体应是“自愿地”、“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三是拥有一定的规模,这一规模应有多大才能超越“集团”范畴而发展为“公众”则视“普遍利益”的性质及普遍程度而定。
哈贝马斯说:“(公众)首先要求具备一种社会交往方式;这种社会交往的前提不是社会地位平等,或者说,它根本就不考虑社会地位问题。其中的趋势是一反等级礼仪,提倡举止得体。所谓平等,在当时人们的自我理解中即是指‘单纯作为人’的平等,唯有在此基础上,论证权威才能要求和最终做到压倒社会等级制度的权威。私人构成公众,不仅意味着公共机构失去权力,变得威信扫地,同时也意味着经济依附关系在原则上不容许继续存在;市场规律和国家法律一道被悬搁了起来。虽说不是有了咖啡馆、沙龙和社交聚会,公众观念就一定会产生;但有了它们,公众观念才能称其为观念,进而成为客观要求。”显然,哈贝马斯的“公众”是开放的,因而也是流动的。哈贝马斯没有给个体进入“公众”设置任何阶级或阶层、财产甚至教育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在理想状态下,每一个体只要怀抱对“普遍利益”的关注又有参与的愿望,均可以进入“公众”范畴。然而,“普遍利益”却并不一定是普遍的,而往往与社会经济等级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巴黎剧院包厢里所谈论的“普遍利益”与街头咖啡馆里所关注的“普遍利益”,显然在内涵与性质上均有很大不同,其“公众”的构 成也必然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公众”在理想状态下的开放性与历史上的实态并不是一回事。
专题推荐:
新闻学(1)课后(1)公众(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