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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投资征收争端如何解决

时间:2021-05-25 07:45
本文关于国外投资征收争端如何解决,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25日讯:

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特点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调解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国际仲裁解决方式。

而应用最普遍的是国际仲裁解决方式。(一)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方法。

调解的优点在于能较快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和节省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就必须持续运用这种方式直至争端解决。

调解人只有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职责,无权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自行作出具有效力的裁决。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某种理由在调解过程中不予合作,调解即告失败。

调解工作通常在常设仲裁机构的主持或协助下进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如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格丁尼亚海事与内河航行仲裁院和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中心等,均制定了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作出有关调解的规定。

‘ 以常设仲裁机构的资料来看,调解的作用远较仲裁为小。但从实践中看,调解因其自身的优势;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越来越受重视。

197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是第一个国际性的调解规则,反映了大多数国家的愿望,对于促进国际投资发展有重要意义。(二)司法解决方式 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投资争端提交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方式。

它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其二是将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的解决方式。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法定组织之一,其规定的诉讼管辖权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人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和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目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由于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这样其受理的范围大大减少,而且国际法院管辖需要争端当事国的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各国是否将特定案件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完全出于其意愿。

由于这些局限性的存在,国际法院很难独立担负起解决国际间投资争端的责任,更无法担负起解决其他种类的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责任。 提交各国法院解决方式则是将争端提交各当事国法院的解决方式。

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国际上承认的主要涉外经济管辖制度包括:其一,属地管辖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为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件的发生地等地域因素作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其二,届人管辖制度,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

其三,普通法管辖制度,即以完全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由于目前尚无各国普遍接受的调整各国法院管辖此类争端的规则,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国内法院管辖权的冲突。

而且,当事人在选择管辖其争端的法院问题上也往往会有冲突,当事人一般倾向于选择本国法院,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则难以解决争端。另外,各国法院也不能解决国家之间的冲突,因为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不能作为司法诉讼的对象。

这些局限限制了各国法院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的作用。 不管是通过国际法院还是通过各国法院以司法方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都因为它们的内在不足,不能成为一种主要的争端解决方式。

(三)国际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第三者一船是由各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国有关机构或国际机构担任。

‘ 国际冲裁方式与调解方式和司法方式比较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与调解方式比较,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以裁判者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

这种裁决一般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入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调解无此约束力。与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方式主要特点为:仲裁机构均为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司法解决方式由于受到司法管辖权的限制,难以适用于国家之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而仲裁方式在争端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争端。

仲裁解决方式包括特设仲裁庭仲裁和常设仲裁庭仲裁两种形式。特设仲裁庭根据争端当事人合意并按一定程序组成,案件审理完毕即自行解散。

常设仲裁机构则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可分为全球性常设仲裁机构、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三种类型。一般说来,常设仲裁机构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因为其能为争端当事人提供进行仲裁的必要条件,包括仲裁场所和各类服务,而且它能促成作出裁决并能作出有关裁决是否有约束力的技术鉴定。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常设仲裁机构,如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太平洋工业产权协会、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其中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斯德哥尔摩商会。

2.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制度是怎样的

国际投资争议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企业或公司之间的争议、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也包括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从国际投资实践来看,国际投资争议可通过磋商、调停、调解等非司法途径解决,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处理,其中仲裁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一、协议约定条款 国际投资协议中的纠纷解决条款分为两类:诉讼条款和仲裁条款。

(一)诉讼条款 国际上并不存在专门解决投资争议、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法院,因此通过诉讼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只能是在某一具体国家法院进行。 (二)仲裁条款 与诉讼相比,通过仲裁解决国际争议具有下述优点: 1。

将争议提交相对中立的国际仲裁机构便可避免由诉讼管辖权、文化差异、法律背景等方面的困难。 2。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与法院判决的可上诉性相比,有利于争端的快速解决。 3。

与诉讼程序不同,仲裁程序是在私下进行,有利于避免公开与争议相关的敏感问题,更好地保护涉争当事方的商业秘密。 4。

许多国际争议涉及商业或技术性问题。仲裁庭的组合较为灵活,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作为仲裁员,更有利于国际争议得到快速、公平的裁决。

(三)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国际司法协助的实施一般是以各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互惠关系为依据的。 国际条约方面,得到多数国家认可的国际条约有1958年《关于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和1968年《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等,此外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也是申请执行国际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订立的,旨在鼓励、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保护以下四个方面基本内容: 第一,外国投资者待遇问题,主要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两种标准。

第二,征收、国有化补偿问题。 第三,投资利润汇出问题。

第四,投资争议解决问题。 三、多边投资保护体制 到目前为止,有关国际投资的主要多边条约是1965年3月在世界银行主持下各国在华盛顿制定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华盛顿公约》创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这是世界上唯一解决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投资争议的国际仲裁机构。 《华盛顿公约》中规定通过ICSID解决争议的程序,有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两种,当事人可以提交其中的任何一种。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介绍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是一个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机构。其宗旨是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培育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从而促进国外投资不断增加。提交该中心调解和仲裁完全是出于自愿。该中心还发表有关解决争端和外国投资法律方面的出版物。

4.国际投资争议的政治方式如何解决呢

政治方式解决。

又可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调停和斡旋,具有劝告性质,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二是寻求外交手段保护,指由投资者本国政府出面,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

但是,国际间的私人投资关系并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除非东道国违反国际法原则,对外国投资者有歧视待遇、拒绝司法救济或违反条约义务,一般情况下国家不负国际责任,投资者本国无权行使外交保护权。在国际关系中,行使外交保护权,往往会导致不正当的外交干预,成为西方经济大国对弱国的威胁手段,因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反对。

5.投资争端解决方法及相互关系是什么呢

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国际经济贸易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分为政治的与法律的解决方法: (一)、政治方法 1、协商与调解。

协商(negotiation)是指各方当事人直接交换意见。在评判自身利益的得失中,通过谈判达到互谅互让的协议。

调解(conciliation)是指当事人(或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由当事人(或当事国)所认可的委员会,委员会基于调查与公平合理的基础,提出解决方案,该方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协商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协商无需第三者介入,而调解需第三者介入。

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法中往往出现调停(mediation)的方法,它与调解的相同点均是有第三者介入,但调解需由第三者提出方案,而调停一般不提出方案,它仅是非争端方为当事人提供谈判与重开谈判的创造有利条件,且往往会亲自主持谈判。 2、外交保护 由投资者所在国家(澳门必须通过中国)来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提起国际请求。

在提起外交保护时必须注意:a)用尽当地救济(localremedy),即除非东道国法律另有规定,投资争议必须通过当地救济加以解决。b)还需注意国籍持续原则。

海外投资者在其权益遭受损失的当时到要求实行外交保护之时,只要曾一度丧失其保护国的国籍,均不能受到该国的外交保护。 请求外交保护国如不违反用尽当地救济与国籍持续原则,就可向东道国提起国际请求,两国政府应就此争议通过外交谈判或国际仲裁或通过国际法院的诉讼加以解决。

6.简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特点,,求解

根据国际中心投资争端解决(在ICSID)仲裁机构世界“解决国家与国家国家私人投资争端公约在他身上”(华盛顿公约,ICSID公约),并建立了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必要澄清三层含义:

(1)可以受理的争议只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和缔约国(外国投资者)从国际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的直接结果(虽然与东道国的一些法律国籍,事实上,外国投资者控制,如争端各方所拥有的其他国民同意,另一缔约国还与国民可见)。此外,其他各方之间的争端将不被接受。

(2)必须是“投资”所造成的结果“的法律纠纷。”秘书长,调解或仲裁机构确认交易委员会是“投资”的范围之内。该“法律纠纷”是指“关于对存在或程度的法律权利或义务,或违反法定义务,落实赔偿的性质或程度”之争。

(3)由争端当事方提交的注册权的调解或仲裁协议的“中心”以书面形式,这是一种法定的前提条件“中心”投资争议的项目发布受理。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同意由“中心”管辖争议的范围的“中心”。但是,每一个具体的管辖权争议的“中心”还是要看具体位置和缔约国的书面同意。如果双方当事人已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回其同意。除了东道国要求当地救济的权利为准,此书面同意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排斥和投资者母国提供外交保护。

(主要参考北京大学“引进国际经济法”自通)

7.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管辖权

根据《华盛顿公约》成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是投资者-国家(略)型形式,其性质为国际商事仲裁.近年来,ICSID管辖权基础发生了重大发展,管辖权行使的范围有扩大趋势.国际投资条约可以构成同意ICSID管辖权的主观要件.“外国控制标准”(略)客观要件之一“另一缔约国国民”时一般原则的重要例外,其适用应限制在《华盛顿公约》的精神之内.仲裁实践证明,《华盛顿公约》中的“投资”应包含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略)《华盛顿公约》管辖权要件的解释应当遵循《公约》主旨,即平衡国家与投资者间利益,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追求ICSID的中立性.近年,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逐渐概括接受ICSID的管辖.中国今后被上诉到ICSID的可能性增大,中国在签订国际投资条约时应对此重视.。

8.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中美贸易争端不断加大,中美贸易摩擦不断,有关于人民币汇率的争论问题,有美国对中国输美三类纺织品设限的问题等困扰中美关系发展。

中美贸易争端不断加大预示着中美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敏感时期。最近一段时期,中美之间接连发生贸易摩擦,有关于人民币汇率的争论问题,有美国对中国输美三类纺织品设限的问题,也有美国对中国出口彩电、家具等的反倾销问题,涉及面之广泛、影响之深远、各方关注程度之高,都为近年所罕见,预示着中美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敏感时期。

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如何把握局势、履险如夷,是对我们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我们协调国内发展和国际事务智慧的考验。对于中美双方来说,已经形成共识的是,中美经贸关系对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美国是中国数一数二的贸易伙伴,是第一大出口市场,年出口额1000亿美元左右;中国也是美国前几位的贸易伙伴,是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美国还是中国主要的外商投资来源国之一,1999年以来每年对华投资40多亿美元。

但多少年中,中美经贸关系一直是非不断,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贸易纠纷发生的频率和规模都迅速上升,几次甚至走到了贸易战的边缘。就在这样不算稳定或者干脆是险象环生的贸易环境中,中美经贸往来却是愈益紧密,从贸易额的大幅增长和贸易结构的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出来。

我们可以美国对中国输美纺织品设限一事为例来加以分析,或许有助于我们认识问题的实质。从美方来说,挽救一个夕阳产业中的几个夕阳企业虽然是直接目的,但绝不是主要目的。

美国国内不是说是来自于中国的进口导致了美国270万人的失业吗?美国不可能禁止所有中国产品来解决就业,但绝不能无所作为,象征性的动作是必须做的,增加了几百个就业机会也可以证明有关工会、协会、政府以及布什总统是认真对待的,是采取了措施的,是有成效的。这是美国的生存之道,也是美国的政治。

看看从里根、布什、克林顿到小布什竞选时和当选后对华政策的差异就很清楚。再回想历次的中美贸易摩擦,分析一下前因后果,也不难得出相同的结论。

何况,还有更深层次的国家战略方面的原因,美国的几届总统在谈到必须保持对华接触时都明确阐述过。并且,即使仅从经济利益角度说,美国人也不只希望在这个发生摩擦的领域里得点好处,更希望获得其他的好处,比如扩大自己优势产品的出口,比如为自己的投资多争取些机会。

这是贸易战的通理,像美国这样的国家,运用起来自然更加纯熟而且有效。所以,虽然中国采购团刚购买了60多亿美元的美国货,也许还要继续去采购,但似乎还满足不了美国人的胃口:还有上千亿美元的逆差呢(按美国方面统计数据,2002年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是1000多亿美元,2003年预计达到1300亿美元;我国海关统计2002年我国对美贸易顺差是427.2亿美元)。

人民币升不升值,人民币汇率浮不浮动?中国的银行、电信等等能不能快点向美国企业开放?AT&T、花旗排队都排得“不耐烦”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是该加把力呢?微软、好莱坞以至那些制造业公司可一直在“叫苦”啊!所有这些问题,不管是经济的还是体制的,都不是中国短期能够解决的,更不是几个采购团所能弥补的,纺织品之类的贸易摩擦频繁发生毫不奇怪——以为我们刚买了那么多美国货美国人还不领情,那是我们自己幼稚。

从中国来说,也不能说不存在问题。在微观层面上,我们的企业经营战略有欠缺,协会难起作用,让人抓了把柄或者不能避免问题的发生,比如一窝蜂抢市场、短期内市场占有率急剧提高而又没有有效措施分散贸易风险,中国对美国彩电出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在宏观层面上,我们的外贸战略也值得反思,至今还实际上奉行出口导向战略,鼓励出口而限制进口,贸易顺差过大,必然会导致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经常性冲突。

另外在体制上以及一些具体政策操作上,都存在一些问题,不但不能随时释放贸易冲突压力,反而使矛盾累积甚至激化,如外汇储备“越多越好 ”、市场秩序混乱等。总而言之,中美贸易争端不仅仅是两国的经济贸易问题,还涉及两国的政治问题、体制问题,处理起来难度相对要大得多。

但有几点结论应该是清楚的:中美两国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是不可避免的,今后还会长期存在,但不会从根本上破坏中美经贸关系(如爆发大规模的、毁灭性的贸易战),因为中美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有利于两国的国家利益,这一点从两国领导人到企业和民众都有广泛而深刻的认识;中美两国政府应加强沟通、磋商和信息交流,在国际规则、双边协议和共同利益基础上协商解决有关贸易争端,表现出更多的诚意和宽容,化解而不是激化矛盾;中美贸易的不平衡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是国际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符合国际资源配置的根本规律,起码今后十年内都不可能扭转,两国政府只能顺应而不是否定更不能违背;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需要在今后的改革开放中,调整国家的投资和贸易战略,加快国内商品市场和投资市场的开放,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加强透明度,规范竞争秩序,减少贸易摩擦的制度性因素。

9.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成立背景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或者中心) 系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其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的世界银行内。 《华盛顿公约》是南北双方既斗争又互相妥协的产物。二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了解决此类矛盾纠纷,从1962 年,在银行主持下,专家们开始起草《华盛顿公约》草案,在经过各类国家的激烈论战和多次修改后,终于在1965 年正式通过,并于当年3 月18 日在华盛顿开放签署。1966 年10 月14 日,荷兰作为第20 个国家完成了批准手续,满足了《华盛顿公约》对缔约国数目的最低要求,《华盛顿公约》开始生效,中心也开始运作。截止到1994 年3 月,共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其中有111 个国家已正式核准,成为正式缔约国。中国于1990 年2 月9 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并于1993 年1 月7日正式核准。在批准文件中,中国指出“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ICSID最初的设想源自世界银行为促进国际间投资流动的种种努力,包括世界银行行长以私人身份进行的投资纠纷的调解活动。为了进一步给国家和外国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提供便利,促进相互之间的信任,并鼓励资本的国际流动,1965年世界银行向成员国提交了公约文本供签署批准。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但仍然保持着与世界银行的密切关系。公约67条规定,世界银行或者国际法院的成员国,或者经理事会2/3多数同意的其它国家方有权加入公约。而根据公约第5条,ICSID的理事会由各国指派的世界银行理事组成,世界银行的行长担任理事会主席。

1998年时,ICSID的影响仍然不是很大,专门工作人员不过十几个人,年度经费一百万美元左右,当年审理的案件总计19件,而到2005年,不到十年间,其当年新受理的案件就达到25个,总共在审理的案件为103个,年度经费也突破了一千万美元。除了对特定的投资争端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之外,ICSID还积极参与和促进多边投资公约的谈判。

截止2005年底,公约的签字国达到155个,其中缔约国142个。中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国外投资征收争端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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