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挂靠集体谁投资谁所有,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26日讯:
1.挂靠集体企业形成的“红帽子企业摘帽”应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集体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只是按 照集体企业注册,属于所谓戴“红帽子”的企业。
这些戴 “红帽子”的企业,事实上自始就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或私营企业的制度设立和运作的,只是由于当时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为了有助于获得土地使用权和融资,或者为了享受地方政府的一些减免税收和优惠政策,而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这些企业通过改制,重新登记,恢复为私营企业的本来权益属性。
(1) “挂靠”集体企业的基本条件 ①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城镇集体企业; ② 资本来源主要为个人或国有企业(单位)投资、合资、合作; ③ 现有财产构成不属于集体性质为主; ④ 采取上交一定管理费(挂靠费),名义上由有关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管理、委托管理或“挂靠”管理。 (2) “挂靠”集体企业的“摘帽”过程 ①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摘帽子”是对企业的真实所有权人进行判断,关键就是对企业的产权进行界定。只有当企业内确实不存在集体资产,但本身又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时候,才符合“摘帽”的情形。
产权界定应该符合以下两个原则: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的规定,产权界定有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其二是“按协议约定确定归属”。 “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
② 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的要求,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具体工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可以编制“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起草“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的结果,由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有关各方。 ③ 登记、备案。
对经核实为私营和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3) “摘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①“挂靠”集体企业与主管单位之间,其产权关系有法律依据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投资、借款或扶持性投入协商处理。
②对本企业职工以外的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50%以上)的企业,在明确国家对集体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在该企业所形成的集体财产的份额后,可按原始投资比例确定其投资收益。 ③ 为了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对经产权界定后明确为私人资产的部门,经所有者同意仍留在企业使用并不变现的资产,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可留作集体资产用于原企业的继续生产和发展。
④ 进行清理甄别的非集体企业,其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允许比照城镇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财务规定处理;对经核实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金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足,逾期未补足的,按实收资本重新核定注册资本金。
2.挂靠集体企业的“摘帽”过程是怎样的
挂靠集体企业的“摘帽”过程:①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摘帽子”是对企业的真实所有 权人进行判断,关键就是对企业的产权进行界定。只有当企业 内确实不存在集体资产、但本身又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时 候,才符合“摘帽”的情形。
产权界定应该符合以下两个原则:按照《城镇集体所有 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财清字 (1996) 13号)的规定,产权界定有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 “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其二是“按协议约定确定归 属”。 “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 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人有约定的, 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
② 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 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的要求,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 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具体工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可以编制“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起草“产权界定工作报 告”,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清产核资机 构会审或认定的结果,由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有关 各方。③ 登记、备案。
对经核实为私营和个人性质的企业,由各 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 部门限期办理变更企业经济性质和税务登记。
3.集体资产所有权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代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的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依法代表该组织内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处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遵循 谁投资、谁所有 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第六条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投资形成的资产,归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七条 在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关系:一是乡(镇)、村、组之间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不准相互平调和挤占。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资产,均按各方出资额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权益,以此界定资产权属。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其资产应全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八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范围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含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集体资产,下同)和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五)在国内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兼并、有偿转让的企业中,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协议(合同)应有的资产份额; (六)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七)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及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历年提取的生产性积累资金形成的资产及赠值部分; (八)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九)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问题,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在兴办企业初期筹集的各种资金及其形成的各种积累,见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二)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股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享受的政策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按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三)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而转让、拨给或投入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形成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四)集体经济组织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所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兴办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合同)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五)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协议(合同)的,按其界定;没有投资协议(合同)的,原则上按照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六)乡(镇)村集体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联营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历年按投资比例(股)应分成的利润而未结算的部分、终结时按比例分得的结余净资产,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七)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改组成股份制的,。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