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舆论公关 > 正文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

时间:2021-05-30 16:30
本文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30日讯:

1.什么是下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下调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

规定明确,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元以上时,4大类10个级别的证券公司将分别按照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此举体现了监管部门支持行业创新发展,推动证券公司强化经营管理,减轻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的监管理念。

同时,《补充规定》针对亏损证券公司提出了保护性缴纳政策。 根据规定,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A、B、C、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当亏损面超过30%时,所有证券公司按照0.5%的最低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2.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能有多少钱入帐户

昨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正式挂牌开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见诸报端。

市场颇为关注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问题也有了答案:660多亿元启动资金来源于财政部划转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和央行再贷款,而基金后续补充渠道则有交易经手费、券商缴款、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发行债券等。 那么,每年到底会有多少补充资金能流进保护基金账户呢? 经手费每年约2个亿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在《管理办法》中,经手费被列为基金的第一项来源。 然而根据近年来深沪两市的年交易量和相应经手费率测算,20%的经手费每年总共也就在2亿元左右。

况且,如果风险基金未达上限,经手费的一部分还须优先满足这部分需要。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于2000年4月开始建立的专项基金,用于弥补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

据了解,风险基金收取来源包括经手费、席位费、会员费、新股冻结资金利差、对会员罚款罚息等,但经手费在其中占了绝大部分。 据深交所有关人士介绍,风险基金上限是累计计算的,按照有关规定,两个交易所要分别达到10亿规模的上限。

目前由于沪市交易量较大,上证所风险基金已经达到上限,而深交所尚未达到上限。 这样的话,深交所只能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之后,才能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相应的交易经手费纳入保护基金。

券商年缴款约为10亿 《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的证券公司要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按较高比例缴纳。

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04年的数据,114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170亿元左右,如果取2。5%缴纳比例作为平均值,则每年证券公司应向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4。

25亿元。即使这114家证券公司均按最高比例缴纳,每年缴纳额也不过8。

5亿元。 如果算上未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的其他二三十家券商,估计全部券商每年最高缴款额可能不超过10亿元。

此外,考虑到保护基金根据券商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分类收款,经营差、风险高的券商缴纳比例高,而其营业收入基数较小;优质券商缴纳比例低,而其营业收入基数大,这样总体来说,证券公司缴纳基金总额可能比上面测算的数值还要小。 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仍是大头 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曾是上市公司的一块“肥肉”,但自今年1月17日起,股票、可转债公开发行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规定全部缴存至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保护基金公司的63亿元注册资本金就源自财政部的专户拨款。 由于近年来新股发行萎缩,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缩水不少,但其几十亿、上百亿的收入规模在保护基金来源中肯定是个大头。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这部分收入未来仍有提升空间。一是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可能会有更多的大盘蓝筹股登陆深沪市场,申购冻结资金量自然会水涨船高;二是新股发行重启后,网下申购比例可能会提高,目前业内对此呼声日隆。

其他几项来源尚难确定 保护基金的其他几项来源规模都难以确定。国泰君安证券研究员梁静分析说,“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应是指证券公司进入结算后,从出售证券公司资产中获得的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从海外同类基金运作情况来看,机构主要是指财政部拨款,组织和个人捐赠很少见;“其他合法收入”,主要是指基金投资收益。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保护基金公司可以发行债券。梁静认为,这种特殊债务风险并不是很大,其偿还来源,一是基金的投资收益,二是经常性的收益,指经手费缴纳、券商缴款等。

不过《管理办法》并未明确指出发债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发债的规模如何确定等。 券商负担加重多少? “证券公司缴纳基金,肯定会加大券商经营成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现金流。”

某证券公司人员直言不讳。按规定,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列入经营成本,以中型券商年营业收入4个亿、1%的比例缴纳来计算,每年要增加400万元的成本。

至于如何缴纳,《管理办法》作了一个大致的规定,即有经纪业务的,要“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业内人士分析说,这意味着年终要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之所以按佣金收入流量动态收取,可能是因为这样比较容易操作。但营业收入不同于佣金收入,还包括投行业务收入、自营收入等,这样,在年终结算时就必须根据其审计后的实际收入多退少补。

不过,有的公司营业收入可能为负值,这样的券商还面临保护基金公司是否要返还其已缴款的问题。 至于各家证券公司的缴纳比例,业内人士认为,保护基金公司应会依据证监会、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给出的结论来区别对待,例如参考分类监管标准,对创新类、规范类等不同证券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缴纳比例。

尽管不少券商担心自身负担加重,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保护基金的建立会加速券业重组,高风险券商退出将更顺利,这样有利于券业。

3.证券公司应该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由谁代扣代收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思》的重要举措。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支出。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3、基金的监督管理及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4.证券公司应该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由谁代扣代收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思》的重要举措。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和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支出。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3、基金的监督管理及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5.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第二条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计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上缴时方允许扣除。

对于应由分支机构扣除还是总部统一扣除应以实际上缴机构进行确定。

6.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基金筹集

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编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信息,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个人应予以配合。 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7.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部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但营业税是地税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在各分支机构根据其营业收入按比例计提并扣减当地营业税额呢,还是由法人所在地即总部统一计提并扣减总部应交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第二条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因此,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计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上缴时方允许扣除。对于应由分支机构扣除还是总部统一扣除应以实际上缴机构进行确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纳比例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