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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投资者互动平台

时间:2021-05-30 20:35
本文关于泸州老窖投资者互动平台,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30日讯:

1.泸州老窖的股票信息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司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4-03-25

上市日期:1994-05-09

上市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为泸州老窖酒厂,始建于1950年3月,1993年9月20日经四川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体改(1993)105号文批准,由泸州老窖酒厂以其经营性资产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0月25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1993)673号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3)108号文批准公开发行股票,于1994年5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2005年10月27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5年11月3日办妥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仍为841,399,673.00股,其中,控股股东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泸州市国资委”)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由585,280,800.00股下降到508,445,1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69.56%下降到60.43%。

2006年11月公司定向增发获得批准,总股本由841,399,673.00股增加到871,399,673.00股;泸州市国资委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60.43%下降到58.35%。

2007年2月27日控股股东泸州市国资委已累计售出本公司股票42,069,983股,出售后还持有本公司股份466,375,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2%,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3年6月21日,公司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除张顺泽、刘淼先生外,其余138名激励对象共计行权373.8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78元;2013年11月20日,刘淼、张顺泽先生共计行权24.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78元/股;本期两次实际行权股票合计398.40万股,行权后,公司股本变更为1,402,252,476.00股,其中,老窖集团、兴泸集团、泸州市国资委分别持有本公司股权30,000万股、28,197.11万股、16,620.025万股,持股比例下降为21.39%、20.11%、11.85%,老窖集团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经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522,839,803股,累计股本达到1,394,239,476股,其中,控股股东泸州市国资委持有本公司股份746,200,2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仍为53.52%。

2010年9月3日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10]817号文件批准,泸州市国资委将持有本公司股权30,000万股股份、28,000万股股份分别划转给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窖集团”)和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泸集团”),于2010年9月21日办妥股份过户登记,至此,老窖集团、兴泸集团、泸州市国资委分别持有本公司股权30,000万股、28,197.11万股、16,620.025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21.52%、20.22%、11.92%,老窖集团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2年6月6日,公司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14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统一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402.9万份,行权价格为12.78元;本次行权占已授予权益总量的30%;行权后,公司股本变更为1,398,268,476.00股,其中,老窖集团、兴泸集团、泸州市国资委分别持有本公司股权30,000万股、28,197.11万股、16,620.025万股,持股比例下降为21.46%、20.17%、11.89%,老窖集团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4年4月,泸州市国资委将所持6,000万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泸州老窖集团,将所持5,000万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兴泸集团,泸州老窖集团持股比例上升至25.67%。

2.泸州老窖金牌网络营销是传销吗

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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