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浅谈实践中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事后的共同受贿,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5-14日讯:
事后的共同受贿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款物的处分意识表示上,即只要对受贿款物明知,并作出了明确的处分意识表示(该处分意识不包括退还或上交),则应当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该受贿行为的确认,是对权钱交易行为的事后追认,应当认定为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应当依据《刑法》385条追究其共同受贿的刑事责任;否则,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关系人实施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时并不知情,事后也未对受贿款物进行处分的意识表示,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则理应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直接以《刑法》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特定关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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