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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风险管理要点?

时间:2022-09-29 08:01
本文关于突发事件风险管理要点?,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9-29日讯: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企业都面临内部或外部风险,它会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进行风险管理,那么该如何做好企业风险管理呢?

1、企业管理者应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进行动态管理。企业的各级领导、业务部门要经常到项目中进行检查与指导,并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听取业主的意见,及时把各种新的法律法规、内外形势变化、企业和业主的要求等传达到项目监理人员当中,并在检查中及时发现项目监理机构的不足,企业管理者应针对项目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加以处理,使其消失于萌芽状态,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

2、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管理者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去承接项目,对所承接的项目要进行预评估制度,对经评估确认风险较大的项目要尽量避开和放弃。有多少人接多少项目,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由于人员不到位、人员与投标不符、资质降低等容易受到处罚的风险。此外,不盲目扩大规模,使各个项目均能处于企业管理者的有效管理范围之内,有效避免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3、企业应该尽量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制定规范化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老板》杂志表示企业管理者对每个具体的项目,还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涉及监理风险的工作内容,制定较为细致的、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和风险管理计划,从而使企业的所有项目均能按统一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标准去做好监理工作,正确履行监理的各种责任,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4、 组建突发事件公关队伍,全面应对突发事件。企业管理者为了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与应对,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精干高效的突发事件公关队伍是完全必要的。其成员应包括企业最高决策层、公关部门、生产部门市场销售部门、技术研发部门、保安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公关专家等专业人士。在正常情况下,突发事件公关小组负责对企业内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情况做出准确预测,帮助企业管理者根据预测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防范措施,监督指导防范措施的落实,加强对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管理,开展对公关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培训,组织突发事件状况模拟演习等。当突发事件发生时,突发事件公关小组要起到指挥中心的作用,包括建立突发事件控制中心、制定紧急应对方案,策动方案实施,与媒体进行联系沟通,控制险情扩散、恶化,减弱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化解公众疑虑和敌对情绪,以便尽快结束突发事件。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的识别、预测和衡量、选择有效的手段,以尽可能降低成本,有计划地处理风险,以获得企业安全生产的经济保障。这就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预测各种风险发生后对资源及生产经营造成的消极影响,使生产能够持续进行。

公共场所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预防、有效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首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秩序恢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健康优先的方针,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科学、依法、精准应对。


第四条 本市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责任制,落实部门联动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和工作协同。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市民的公共卫生风险意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知水平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医学会、预防医学会等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自身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协助和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或者由居民、村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健全公共卫生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露和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滥用获悉的个人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整合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资源,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


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与合作。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人才、技术、药物、疫苗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外事、科技等部门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渠道,与相关国际组织、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调查溯源、应急处置有关技术和治疗药物、检测技术、疫苗研发等方面广泛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对应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或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演练,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一)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


(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专项防控工作;


(三)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


(四)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构建传染病检测实验室网络。


第十六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一)加强专业化、标准化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


(二)开展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检测技术或者方法学储备;


(三)规范信息收集、监测预警、风险评估、调查溯源、趋势研判和防疫指引发布等的标准和流程。


第十七条 本市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以及诊所、卫生室(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加强对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零售药店、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场站等场所的监测哨点;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救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医疗救治的指导培训。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和评价机制,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功能融合。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社区开展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相互间信息、资源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优化诊区布局,配备公共卫生医师,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公共卫生技能培训,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认知能力,防控院内感染。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防治结合、分级响应、分区管理、分类完善的原则编制本市防疫设施专项规划,根据人口分布和应急工作需要等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配置,建设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和医疗中心等基地。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加强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确定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在机场、火车站等配置监测、检疫、留验场所和设施、设备;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医学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等备用场所。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制定备用场所设施设备配置等防疫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市组建公共卫生专家委员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多层级、广覆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等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将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向本单位人员普及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应急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海关、毗邻以及相关地区卫生健康部门等通报信息;对接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经调查核实的,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信息报告、通报、社会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开展现场调查确证、先期处置,进行科学分析、综合研判,根据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出预警建议或者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议,依法发布预警或者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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