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的封闭性原则,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2-07日讯:
一、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的封闭性原则
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2014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1)持久的\“条块分割\”的矛盾。乡镇一直抱怨上级机关控制着\“管财管物和有权有利\”的部门,剥夺了自己对乡村事务的管理权力,侵害甚至剥夺自身的权益,而且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协调管理,造成乡镇\“牌子大、权力小;责任大、待遇差\” 。(2)\“七站八所\”的扩张和膨胀是造成乡村\“食之者众\”的重要根源。一方面,不少地方\“七站八所\”的机构和人员数量远远超过乡镇政府。另一方面,县市及上级各部门不仅常常以加强管理的名义在乡镇和农村基层设立自己的派出机构,争着挤着向基层\“插一脚\”,造成\“七站八所\”及机构和人员不断增多,也借助上级部门的权势对乡镇下达各项任务要求,并要求乡镇政府设置相关的部门、确定专门的人员以配合部门工作,迫使乡镇政府不断增加部门和人员。在人员不够的情况下,各乡镇也只能是一人数职,穷于应付,以至于基层牌子\“泛滥成灾\”。(3)众多的\“条条\”不仅使乡镇政府不堪重负,最终也使农民群众不堪重负。特别是上级下派机构和部门大都拥有与农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粮食收购、水电分配、税费征收、土地使用及生产经营等等方面管理权,不少机构在行使管理权力的同时巧立名目\“搭车收费\”,有的\“只收钱、不办事\”,甚至\“收了钱还乱办事\”,对农民的生产和经营横加干涉,乱收费、乱罚款,随意加重农民的负担。取消农业税虽然成功地堵死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摊派和收费的渠道,但是,\“七站八所\”和部门收费的口子依然存在。有不少县直部门甚至不经乡镇和村直接到农村罚款和收费。可以说,现存的\“七站八所\”及\“条块结合\”管理的体制不仅是加剧农村管理混乱,也加重农民负担的制度性根源。(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条条\”及其部门的存在及运行方式日益丧失其合理性。如邮电、金融、农机、农技、文化、广播、经管、客运等等不过是计划管理体制的延续,随着市场经济及改革的发展,这些机构的业务及活动方式也日趋经济化和市场化,已经丧失作为国家机构行使行业政管理的必要性。(5)现存的\“条条\”和部门均是按乡镇行政区划组建和运作的,在机构设置上强调上下对口,层层节制,分区而治。其结果使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被行政区划割裂开来,难以实现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的优化配置。同时,也使各地方及各部门管理呈现出相当程度的孤立、分散和封闭性,各个乡镇和部门也仅由垂直的行政权力上下联系起来,缺乏横向的联系,一旦上级部门对下派单位缺乏有效的监控,或者垂直领导出现障碍,必然丧失对下派机构行为的有效约束。
2014年,国家将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国家将推进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这些组织必须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坚持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农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一家吗?
农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是一个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农商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信用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三、什么是农村信用社,有哪些分类?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拓展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作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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